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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质疑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98-100
随着整个社会对诚实信用的呼唤,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了民事诉讼法律界一致的呼声.但对当事人来说,中国目前的诉讼构造似乎还没有达到当事人主导的程度,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保障还不如人意时,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是缺乏基础的.这一点从我国的法治环境,其确立的法理基础,民事诉讼自身运行的特点以及与民法的比较分析等多角度也可以看出,而且此原则也不适合统率整个民事诉讼本身的运行. 相似文献
602.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属于私法上的概念,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则的法律化,这原本属于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固然能发挥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在一个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的国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设想,认为尚需进一步斟酌。 相似文献
60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114-117
民商法的基础原则即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的各项条款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字面上的、道德行为标准上的、法律性原则上的以及道德和法律上的多重含义。它能够指导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解释评价法律行为,解释补充法律。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存在内涵与定义不清晰、顺序位置相对落后、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进程,构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完善政府约束机制,灵活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604.
自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产生之初直至现代,其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均极为模糊,在历史上二者之间一度并无区分。尽管在现代法中,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和法律行为解释仍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法律行为解释并不改变当事人对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中法官为当事人创设了包括主要权利和义务在内的新法律行为,因而改变了要素。特别是在有名合同中,这种区分更加显著。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制度,这带来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正当性的问题。由于法律行为只是当事人达成目的的工具,而且与原无效行为效果类似的替代行为能够保护当事人的信赖,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正当性。考虑到我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由于违反行政规范而动辄无效的不足,应以承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为佳。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官恣意裁判或者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通过在程序上只允许当事人提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请求,而禁止法官主动依据职权予以转换的方式加以规避。 相似文献
605.
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也是经济发展的潜在驱动力.调整和规范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是稳定技术成果的价值,更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技术带来的创新突破有利于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而如何固定新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福利则是规范构建的目标.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606.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确立了轻微违约下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的规则。司法实践在适用该规则时主要考量“是否补正履行”“义务违反程度”“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既有投入”等因素。尽管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认可,比较法上亦不乏采纳类似立场者,但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以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真意不能证成该规则的合理性,至多只能作为概括约定与具体约定的区分依据;由于所涉利益状况的不同,违约金酌减等司法干预规则不足以从体系评价一致性上说明该规则具有合理性;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构成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但不能证成轻微违约下应当一般性地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当事人利益可能失衡的问题可以交由解除制度内外的一系列规则处理。该规则可能排斥当事人关于解除事项的特别安排并损害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确定性的信赖,因而会架空约定解除权的主要功能,《民法典》第562条未承认类似规则的做法应予肯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