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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应该采用人身权利说的观点;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且是特定的;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有例外;客观要件具有量化因素的限制;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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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17-119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证据。它是追究犯罪的起点,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来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机关向其收集证据时,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干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进程,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有些案件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很坏。对于此种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亟待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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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国荣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日前,苍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庭审了该县乡镇供水总站东溪中心供水站原站长何国荣违纪违法一案。随着当庭法官手中的一纸判决书宣读完毕,等待何国荣的将是冰冷的铁窗生活!年过花甲的何国荣为何身陷囹圄?这源于他“锲而不舍”苦苦寻觅的一条“信访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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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案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陷害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因发生经济纠纷,赵某委托张某向王某追还60000元定金。某日,张某看到李某驾驶着王某的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在行驶至某交叉口时车停了下来。张某顺势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要求还钱,并且拔掉了车钥匙,无奈之下,王某、李某下车离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