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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人肉搜索”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尚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0-21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搜索方式,近几年愈发吸引社会关注。人们在赞叹"人肉搜索"为社会环境净化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看到网络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在隐私权的内涵如何界定在实体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学界意见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制明显不当,面临诸多障碍。针对"人肉搜索"产生的负面影响,应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加以调整。"人肉搜索"的部分行为类型也可构成刑法现有的侮辱罪、诽谤罪以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132.
李铭志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44-47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人肉搜索”“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语言暴力”等形式。以积极刑法观为视角,在分析了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后,网络暴力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则依旧存在缺陷,应当对不同的网络暴力表现形式加以区分,完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133.
在我国当前的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法理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应由被报道方承担新闻侵权构成要件中客观要件的举证责任,报道方承担其中主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4.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135.
程林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69-73
网络诽谤行为凭借互联网的超高传播速度、超强渗透性、隐秘性,引发不少法律问题。我国立法仅仅制定简单量化标准不能解决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分析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区别,结合司法实践,探讨网络诽谤次数认定标准、网络诽谤次数认定的相关主观要素以及网络诽谤次数认定所反映的危害结果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6.
贾志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5):25-38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37.
陈珊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28-34
诽谤罪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基本人权相冲突在刑法领域内的典型表现。名誉权有刑事保护的必要,但诽谤罪的成立仍需通过严格的检验。事实与意见的区隔、事实真伪性的认定,以及不实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程度等均为诽谤罪必要的犯罪构成要素。针对某些地方公权力滥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创设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免责性条款是最佳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38.
判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围,涉及表达自由权、名誉权、监督权、隐私权等多种权利间的冲突问题。判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不能根据权利位阶次序理论得出一劳永逸的判定标准,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是具备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在进行利益衡量和具体判定时,一是要根据网络信息属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区别适用“真实如否”“合理查证”“合理评论”与“真实恶意”判定标准;二是要根据信息指涉对象,对公共人物和非公共人物、法人与自然人分别课以程度不同的容忍义务;三是要根据信息侵犯的利益属于特定私益还是不特定社会秩序,准确界定信息危害后果。长远来看,设计更为明确细化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条款,辅之以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是统一勘定网络虚假、诽谤性有害信息法律范围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