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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北方法学》2022,(4):65-80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2.
我国诽谤案件刑事诉讼机制长期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隐私,促进社会关系的自主修复。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诽谤事件频发,自诉为主的诉讼机制逐渐难以应对网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受害主体更为随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且网络诽谤常以匿名方式进行,网络诽谤事件受害人自行诉讼的负担也更大。虽然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暴力进一步明晰了网络诽谤公诉的标准,但多为发生严重后果之后的救济而非事中阻断。网络诽谤案件的自诉基础逐渐消解,公诉程序优势日益凸显,吸收自诉程序的重要价值,在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诉范围,逐步建立网络诽谤案件完全公诉的刑事追诉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23.
英美诽谤法的特殊抗辩事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诽谤法为实现保护言论自由和尊重个人名誉的平衡,设计了诸多精细的特殊抗辩事由,包括以真实性作为完全抗辩的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基于事实的、真诚的公允评论;法律授予特殊场合的特权抗辩(绝对特权和受约制特权)及制定法规定的严格责任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使英美法诽谤法实现了法益平衡的目的. 相似文献
24.
随着蒙牛与伊利之间“诽谤门”事件的逐渐明朗,一些“网络公关”或者称之为“网络推手”的不当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开始受到公众和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如何规范这些“网络推手”进而维护网络文明,成为当前我国净化网络环境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5.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基本权利,无位阶先后之分,二者的平衡应在个案中实现。言论分为事实与意见,二者的区分是规则建立的基础。对于事实,真实是基础性要求,但真实并非一定不诽谤,不真实也不一定必然诽谤,表面的、片面的真实事实暗示虚假事实亦可构成诽谤。合理查证是判断事实是否诽谤的基本标准,我国不宜引进真实恶意原则。对于意见,应坚持合理评论原则。善意地针对可受公评事项发表言论不构成侮辱,侮辱不必然导致名誉受损。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应将合理查证与合理评论相结合,评论的空间应尽量宽广。 相似文献
26.
27.
何溢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27-32
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件如今已屡见不鲜,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在有关网络诽谤犯罪的预防与惩治过程中暴露出理论研究滞后、司法实践尺度混乱、司法解释缺失以及监管秩序不完善等漏洞。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互联网犯罪日益猖獗的现象使人束手无策,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及时介入、充分保障网络环境有序发展,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8.
杨国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27-33
加大打击网络诽谤是切实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但操作不当则可能压制言论自由和网络反腐,不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如何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不仅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更对顶层设计和执法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值得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29.
霍俊阁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66-73
网络诽谤行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不仅涉及到宪法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刑法法益的保护。为了准确的打击犯罪,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我们首先应当对诽谤、网络诽谤的概念及其外延进行深入研究阐述,其次应对网络诽谤的罪量标准进行定位和具体认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网络诽谤罪。 相似文献
30.
“情节严重”作为诽谤行为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恰当确定其认定标准无疑十分重要。而网络诽谤因其实施域境等的特殊性,司法解释简单地以“点击”、“浏览”、“转发”之“数量标准”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司法“偷懒”之虞,更是凸显其实质上的不合理性;应当代之以“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或者名誉严重贬损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