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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张静  安伟 《法制与社会》2013,(33):281-282
近年来,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普及,网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广大人民的重视,然而人们也体会到网络在带给我们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了诸多的问题。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网民的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人名誉也会受到损坏。所以,就需要不断来完善传统的网络诽谤罪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崇尚言论自由,而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例也逐年增长,网络诽谤罪出现的频率也居高不下。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部分法律中对网络诽谤罪有所涉及,但尚未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法律条律将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纳入其中。本文针对网络诽谤罪在理论层次上的认定标准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遭遇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32.
石泉 《中国律师》2004,(1):57-58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竞争日渐激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来,单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控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修订后的《刑法》设立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更好地保护社会  相似文献   
33.
网络举报、网络监督正成为反腐利器,这已是社会共识。网络传播的快速与广泛性使得信息的发布变得如此轻易且影响巨大,被人肉搜索对象往往无处藏身。这让人们在感受网络强大影响力的同时也有了一份隐忧。网络监督该不该有度?网络言论自由要不要底线?  相似文献   
34.
作为早期君主制度的周制,承袭酋邦制,保有若干原始民主遗风,诸如崇仰“天下为公”的尧舜禹,以“师保辅贰”制衡君权,提倡国人议政,保留地方自治的乡治、众议的乡校,朝廷采风以识民情,纳谏、极谏以通上下,此皆中国制度文化的珍贵遗产,后世一再反刍并从中受益。  相似文献   
35.
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36.
倾听民声是实现政治良性运行的前提。现代的民声表达,已经由远古时代的诽谤木飞跃而为今天的互联网,互联网已成为社情民意的展示口。构筑通畅的、科学的、富有建设性的官民互动网络平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37.
网络诽谤行为日趋频繁,相较于传统诽谤行为具有传播快、影响广等鲜明特点。但刑罚介入网络诽谤新领域不能摈弃其谦抑性格,要衡平言论自由与法益保护。从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主体范围以及情节严重三方面严格区分网络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  相似文献   
38.
网络谣言之危害显而易见,并随着网络的普及而逐渐扩大。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其不足以遏制网络谣言蔓延之趋势。因此在明确网络谣言内涵之基础上,提出合法合理之建议以求得根治网络谣言之成效。  相似文献   
39.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40.
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广泛传播性,加之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散布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非公开网络空间采取点对点式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难以认定为犯罪。就目前实践的情况而言,应合理划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规制范围,同时适当对犯罪圈内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并增强青少年寻求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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