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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因第三人的网络在线诽谤言论而承担诽谤侵权责任,是各国司法界都面临的一个问题。英国诽谤法对此做出了规定,英国法院从相关判例中总结出了详细的适用原则。英国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侵权责任法36条的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因素。  相似文献   
42.
近年来,涉网诽谤案件越来越多,而在涉网诽谤案件中,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通过分析美国与英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关于涉网诽谤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3.
司法解释关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的规定,属于平义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作为诽谤罪对象的他人并不排斥公众人物,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刑法必须适当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规定的缺陷,不在于客观归罪与扩大处罚范围,而在于不当缩小了网络诽谤的处罚范围。告诉的才处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自诉,而是指不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4.
张和强 《友声》2006,(4):23-24
应对外友协邀请,美国“反诽谤联盟”领导人代表团一行21人于3月17至27日访问了北京、哈尔滨、西安和上海。在北京期间,代表团拜会了外交部长李肇星、文化部长孙家正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李小林副会长宴请了先行抵京的代表团团长、反诽谤联盟全国主任亚伯拉罕·福克斯曼夫妇。代表团在上海与上海犹太研究中心举办了题为“中犹关系和中犹友谊”的研讨会,参观了原西摩路犹太会堂和虹口区犹太人遗址;在哈尔滨参观了“犹太人在哈尔滨”图片展览和皇山犹太人墓地。美国反诽谤联盟系美国颇具影响力、在国际上享有知名度的犹太人组织,成立于1…  相似文献   
45.
最近发生的蒙牛“诽谤门”再次搅动了国人的“奶”神经.奶业圈又起新的波澜。然而,说实在的,作为一名消费者.我现在产生了“审丑疲劳”。从2005年开始,中国乳业的“糊涂帐”就一本接一本。先是光明身陷还原奶危机,再是三鹿天津查出早产奶。这些事件在公关圈和奶业圈均被认为是企业间由于竞争而互揭行业潜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   
46.
中国内地与香港媒体诽谤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净 《中国法律》2009,(4):22-28,79-88
诽谤就是损毁名誉,保护名誉不受侵害的法律在国际上通称为诽谤法,中国称为名誉权法。诽谤法最早诞生在英国。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并将英国法律移植到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持不变,在香港延续了一百多年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保留。  相似文献   
47.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48.
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互融合与延伸,给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带来了发展和机遇。正面的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是,法官所面临的舆论环境并不清朗,许多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或者雇佣他人在网络营造不良的法治舆论氛围,通过网络途径肆意宣泄对法官工作的不满,污蔑其人格,贬损其名誉,严重破坏司法公信。由此,应从法律、法院、法官、网络服务提供者四个层面保护法官名誉权,净化司法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49.
倾听民声是实现政治良性运行的前提。现代的民声表达,已经由远古时代的诽谤木飞跃而为今天的互联网,互联网已成为社情民意的展示口。构筑通畅的、科学的、富有建设性的官民互动网络平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0.
网络谣言之危害显而易见,并随着网络的普及而逐渐扩大。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其不足以遏制网络谣言蔓延之趋势。因此在明确网络谣言内涵之基础上,提出合法合理之建议以求得根治网络谣言之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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