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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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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4月3日,某保险支公司与某茶厂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某茶厂以其财产帐面价值向某保险支公司投保,某保险支公司对某茶厂投保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该财产保险合同引用1996年7月1日《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限为2001年4月4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3日24时止。2001年4月4日,某茶厂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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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概念仍应采用广义说,但必须明确体现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重合这个要件。没有必要将重复保险适用范围扩及至人身保险。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针对投保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区分。对重复保险保险金给付的上限标准应以保险价值为限更为科学。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同时应注意重复保险中“合同另有约定”条款的规定及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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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会见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银成一行。王银成总裁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希望与民政部在推动开展农房保险和自然灾害公共责任险、灾害信息共享、灾害研究、防灾减灾公益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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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费用保险通常附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而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在我国是归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中,人身需要医疗而财产不需要医疗,且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做商业医疗费用保险时,亦是将该险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应归属于人身保险中,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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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6日,张增贤任保定中支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公司现已拥有12家具支机构,4个市区直属业务部,签约员工200余名,营销员1500佘人。2006年至2007年两年度累计保费收入3.37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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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7):42-48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