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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972.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973.
许燕 《法制博览》2023,(1):94-96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我国经济市场环境在逐渐趋向于透明化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能够使相关企业在市场发展中能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企业自身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侵权责任,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74.
以两所大学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了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高校教师要通过讲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提升高校大学生的法律责任意识;开设带有环保法律知识的环保课程;开设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促使大学生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主题班会要增强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和对策来解决当前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促使高校大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位并举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975.
曾庆俐 《法制博览》2023,(21):115-117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研究已成为近年来法律实务研究工作中的一个痛点及难点。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对涉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基于此,本文先简要介绍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定义及特点,并对《民法典》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研究,同时探讨该责任规则的立法不足及完善策略,以此助推我国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促使高空抛物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976.
许嘉朋 《法制博览》2023,(24):54-56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迟延履行金应成为迟延履行责任的唯一责任形式。迟延履行责任对应迟延履行金比率应锚定LPR利率,促进LPR利率标准在执行阶段的适应,在实现司法机关对LPR利率标准确认的同时,科学平衡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实现社会公正,完善利率传导机制,促进LPR利率标准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977.
相星宇  李杰赓 《法制博览》2023,(11):123-125
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从党的十八大至今,我国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塞罕坝林场、三江源国家公园、大兴安岭等一系列的生态修复工程在不断推进。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在《民法典》第七章第七编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列为两类责任,并于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解释》,详细介绍了生态破坏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但在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将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过窄、应当对“严重后果”进行明确。为完善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978.
孟翔 《法制博览》2023,(14):79-81
人工智能依据是否能独立决策,决定了其是否有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无自己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为工具,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与其相关的设计者、生产者和所有者。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如果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被视为一个拟制民事主体,独立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其独立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应当由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79.
李颖 《法制博览》2023,(29):19-21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也在积极推进环保事业,不断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其中,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将会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将从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困境出发,探讨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类型体系,旨在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980.
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从高层建筑、桥梁等高处向下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个人安全造成威胁,更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首先,抛掷物击中行人或车辆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次,高空抛物事件会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安全感,进而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最后,这种行为也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和成本。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对高层建筑和桥梁等的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方法和人员巡查等方式,减少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才能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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