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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陈东阳 《南大法学》2023,(2):103-117
在数字时代,各国政府都有跨境调取数据的执法需要,然而,绕过数据存储地国同意的单边跨境数据调取引发了数据调取国和数据存储地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分析单边跨境数据调取在国际法上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于:在立法管辖层面数据调取国是否对境外数据具有国际法上接受的真正联系,在执法管辖层面跨境调取数据的执法行为是否归属于域外执法。国际礼让原则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单边途径对于解决单边跨境数据调取管辖权冲突作用有限,构建跨境数据调取的多边合作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国在外交场合中历来坚持尊重他国数据主权的基本立场,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在公约中构建协调跨境数据调取管辖权冲突的多边规则。  相似文献   
32.
魏远山 《政法学刊》2021,(1):110-122
通过以技术发展、作用对象和概念术语为视角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并分别从“数据” “跨境”和“流动”三个维度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发现数据跨越国界并非跨境数据流动的必需环节,不发生地理位置变化的跨境访问也可实现数据被境外主体掌控的效果.因此,将跨境数据流动界定为一国非公开机器可读的数据,可被境外主体控制或处理的过...  相似文献   
33.
跨境旅游合作是目前国际旅游和边境旅游研究的热点,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与推进,跨境旅游合作愈显重要。广西作为"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与越南有关省市开展跨境旅游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双方的跨境旅游合作也已有了一定的基础。本文以中越浦寨—新清跨境旅游合作区为例,分析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区的建设背景、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旅游管理、健全沟通机制及相关财税支持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4.
中老两国是地缘关系上的邻国,自古以来就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着诸多的交流,两国边民跨境通婚数量的迅速增长就是两国交流互动日益频繁的彰显。中老跨境婚姻数量增长的同时,由于社会文化调适失败而导致的跨境婚姻失败案例数量也在不断上升。跨境婚姻失败群体的社会再流动凸显其向上流动的经济理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我国边境地区跨境人口流动治理的成本。从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出发,结合多重组织化力量来改变跨境婚姻中老挝媳妇的弱势地位,才能有效降低跨境婚姻的失败率,规避跨境婚姻失败群体二次流动带来的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35.
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取证的实际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在2018年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跨境电子取证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网络主权、司法管辖权理论使得单边取证存在着非法性可能。传统跨境电子取证因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倒U型"取证结构而效率不高。现有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杂、时间冗长,无法满足打击跨境犯罪和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实需求。因此跨境电子取证的简易程序构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现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适当简化,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构建境内外双方执法者直接合作方式合法化、派员调查取证方式、建立个案电子取证协助机制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36.
37.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交织叠加,各国围绕数据安全治理规则博弈呈现加剧态势,引发全球数据安全治理问题。各国际行为体虽然已经意识到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但对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并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框架。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仅仅由单边、双边和多边框架以及贸易规则拼凑而成,相关治理议题在公民个人、社会、经济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相继涌现。多领域多维度的数据安全问题难免造成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也导致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出现了规则碎片化、机制效用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与此同时,个别国家的数据霸权主义行为更是使得国际行为体难以凝聚共识,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步履蹒跚,重视和加强对全球数据安全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中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的相关议题,由于中国在数据治理领域起步较晚,仍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国际合作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中国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数据安全的各种重大风险因素,准确把握全球数据安全趋势,进一步优化中国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38.
齐鹏 《法学评论》2022,(6):165-179
数据流动已成各国竞相争夺的重要生产要素资源。为促使“十四五”时期“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更具活力,倡议发起者有必要在考察分析沿线各国跨境数据传输规制目的指向基础上,理性剖析当前域外监管法律规范及潜在不足,从跨境数据传输的国际协作、立法规制、执行完善、评估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作出回应和变革:在跨境数据传输实施前,选适多边、双边合作形式,培育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数字世贸组织,建立“东数西存”存储中心,加强既有国际组织沟通交流;在数据流动准备阶段,以柔性治理“软法”合作为基础,完善“硬法”规制,构建数据合理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数据传输中,督促各国设置级别业务对应的执法机构,形成多元主体执法队伍;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后端,差别化规范目的评估,对数据全程流转嵌入监督问责机制;在数据传输末端,建立第三方数据行业保护认证机构,细化自律标准,将数据传输保护理念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形塑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跨境数据传输共治之路。  相似文献   
39.
金晶 《法学研究》2022,(5):19-3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标准合同”,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工具。标准合同条款既拘束进出口双方,亦具有第三人保护功能,形式上是合同条款,内容上由国家预先决定并强制纳入,兼具个别规范和国家法规范的双重属性。进出口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法定义务的合同化,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补救、减损义务,告知义务,目的限制义务,合规审计义务等。基于受益第三人条款,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正、删除等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标准合同条款构成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化适用,应限于授权范围,遵循比例原则,合理确定条款的强制使用机制和内容强制程度。  相似文献   
40.
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10周年以来,不仅有效打击并遏制了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维护了湄公河流域的安全与稳定,而且还较好地开展了救助服务和帮扶援助活动,并成功地开创了国际执法合作典型与示范。四国联合巡逻执法10周年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实际效果分析,需要充分激发各方主动性;从具体对策而言,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关键环节探究,离不开参与方的赋能赋权;从前景展望来看,仍需完善长效的协同措施。针对目前联合巡逻执法的不足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加强警情研判和风险预警,注重犯罪预防;重视科技赋能,发挥现代科技的支撑作用;注重人文交流,调动沿线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深化合作机制,共筑联合巡逻执法共同体等,这些措施将成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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