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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王华荣 《学习月刊》2012,(11):55-56
2012年5月18日,远华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行贿犯罪一案,名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到此,震惊中外的赖昌星案因走私274亿、偷税140亿、贿赂64名官员在世人脑海里画了一个巨大的惊叹号。  相似文献   
132.
郑州银行     
《人大建设》2012,(3):2
<正>璀璨明珠闪耀中原商贸物流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专家市民理财好管家"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是郑州银行的基本定位。该行前身为郑州市商业银行,成立于2000年2月,是由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控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家股份制银行。2009年12月17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郑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郑州银行。截至目前,郑州银行总股本14.34亿元(增资扩股后达39.42亿元),员工1940人,共有67家分支行,其中郑州市区支行60家,县域  相似文献   
133.
“四群”教育开展以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切实从感情上、方法上解决好法官与群众的关系问题,扎实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相似文献   
134.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在先而刑事判决在后的情形下,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左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先的民事判决予以纠正。■案号一审:(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再审:(2011)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号  相似文献   
135.
冯明 《中国审判》2011,(11):37-37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落实中宣部等部门部署的“走基层”活动,本刊由社长杨亚平,总编辑张益民,编辑部主任高绍安带队先后奔赴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湖北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和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就几个地方的法院文化建设进行了专项考察,本期特刊发一组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题的走基层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36.
《法律与生活》2011,(5):65-F0003
在春运中的火车站里,通过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之手,《法律与生活》杂志被传递到了一个又一个乘客读者手中。 事后,通过法官朋友发来的照片,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群看动漫读网络长大的年轻人、一位中年男子和一位老太太……都在津津有味地“检视”我们的刊物。  相似文献   
137.
Q编辑同志: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附加刑应为没收财产而非罚金,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认为,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相似文献   
138.
叶青 《法律与生活》2013,(19):30-31
2013年8月27日上午,广西柳州市首例铊投毒案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如今,家长在教授孩子防范意识时,都会告诫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过,当真正面对那些居心不良者时,尤其是熟人,别说是孩子,就连大人也难免疏忽。此特殊案例为广大民众敲响了保护自身安全的特殊警钟,要有防范无怨无仇之熟人下毒的意识。  相似文献   
139.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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