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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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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3):64-71
在共同金融犯罪中,无特定身份者可构成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共犯,但无特定身份者不可能成为有特定身份要求的金融犯罪实行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构成的共同金融犯罪是否以身份犯性质的金融犯罪定罪,关键要看有特定身份者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单位也可以成为共同金融犯罪的主体。承认一定范围内的片面共犯为共同金融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并不对立,而且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3.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4.
前言公司债券市场的培植已经成为实现东亚地区金融合作的重要课题,在区域内最大市场的韩国,公司债券发行额没有增长,市场的扩大也未必顺利。这主要是因为亚洲各国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具备可发行债券的规模和信用度的企业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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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重心:由微观领域向宏观领域转移
假如设定某些高度失衡国家在金融海啸形成期由于微观风险管理的问题占60%,宏观风险管理因素占40%;那么到了后危机时期,经济开始复苏,风险管理呈现“倒4/6比”现象,即微观风险管理因素占40%,宏观风险管理因素占60%,这警示当前在关注和强化微观风险管理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宏观风险管理的渗透和掌控。 相似文献
68.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69.
开放农村金融的机遇与“陷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整体,而中国农村政策的决策是分散的,决策体制的缺陷势必导致单个好政策不一定能带来整体的好结果。 相似文献
70.
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日起施行。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不同的国家对其定位不尽相同,在美国汽车金融公司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它通常隶属于大的汽车工业集团,是汽车消费服务的最重要的提供商,其不属于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