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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邵乐韵 《新民周刊》2012,(30):26-29
我们必须明白,日本自古以来就是个有武士道传统的民族,是个"崇尚实力"的民族。光同它讲理是根本没用的,因此必须"有力",这个"力"是力量的力,即提高自身实力,加强军备,让日本人懂得,中国自古就有"犯我汉者,虽远必诛"的气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相似文献   
32.
陈欣 《现代法学》2013,35(4):131-13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多次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使人们日益意识到有必要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东道国的金融规制权。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对金融审慎例外的安排具有代表性,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投资条约所借鉴。然而,无论从缔约实践还是争端解决的角度,既有的金融审慎例外条款都还只是初步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中国应当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设计恰当、合理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  相似文献   
33.
司法经济原则是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发展而来的一项司法原则,其在帮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合理配置WTO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上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专家组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当甚至错误适用该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进而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最小化该原则适用的负面影响,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保证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需要,也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保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确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34.
刘迪 《新民周刊》2012,(37):22-22
钓鱼岛之争绝非仅是领土之争,而更为根本的是,它可能成为一座围堵中国的前哨堡垒。此次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中方被迫做出强烈反应。据说,在"买岛"之前,中日双方外交人员曾在各种层面多次接触,中国多次反复劝阻其"买卖"行为。本来,外交就是妥协,围绕这个问题,中日双方还有很多可能性,但是,野田为表示其"决断"能力,对有争议...  相似文献   
35.
《外交评论》2017,(3):77-108
中国是日本海洋国家身份形成过程中持久和最重要的"他者"。冷战结束后,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和崛起,亚洲首次出现两强格局。在政治和知识精英主导下,日本分别建构了中国的"安全关切"、"安全威胁"和"敌人"意象,并通过"去中国化"和"污名化"中国,完成了自身海洋国家身份的建构,进而将其战略化为重要的国际博弈工具。日本海洋国家身份及其战略化,是日本对自身身份与道路的自主选择和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符号化的国际政治斗争话语。随着中日海上力量的共同崛起及其战略的"海洋转向",中日海洋竞争将会加剧,也预示着中日海洋战略将会相互观照和塑造。  相似文献   
36.
南海域内国家利益冲突是南海争端的肇因,而域外势力干涉,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各国在南海地区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以及争端升级预防机制的缺失,也是争端升级的原因。中国于2014年率先提出"双轨思路"来积极处理南海问题,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中国与其他南海声索国之间应就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进行磋商作为"一轨",而"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则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共识,应是"二轨"的重点。随着参与、主导国际事务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扩大并深化与他国的合作,中国与有关国家应秉持国际合作精神,早日完成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并开始讨论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以解决各方共同遵守的南海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从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相似文献   
37.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邓小平根基于和平、立足于大局、着眼于互利,提出了处理中国周边争端问题战略性思维的战略构想,其中"主权属我"是根本前提,"和平协商,合理解决"是第一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第二原则。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当时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所面临的领土领海争端,在多年来的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效,也积累了众多的经验。中国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间领土领海争端中,和平协商是重要方式,合作共赢是重要理念,"不惹事,不怕事"是重要原则。伴随中国实力的增长,周边有些国家以"国强必霸"的传统思维将中国视为发展威胁,使我国的周边关系中出现了个别国家阻挠"和平协商"、排斥中国"共同开发"、扩大和强化非法占有有争议领土控制权等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这些挑战,仍然要坚持以邓小平处理周边争端的战略构想为指导,坚持"主权属我",强化主权行为;推进和平协商,治理合理解决;尽量以"共同开发"推动"搁置争议"的实现。  相似文献   
38.
WTO汇率机制的困境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伏军 《法学》2006,(7):43-48
WTO框架下的现行外汇机制排除了世贸组织(WTO)对缔约方之间汇率争端的管辖权。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的过于原则以及对成员方义务的软约束,不同国家间的汇率争端处于无法在国际法层面解决而诉诸政治方式解决的困境中。将影响贸易平衡的汇率问题纳入WTO框架解决具有足够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为了摆脱汇率争端所面临的困境,应尽快确立WTO对汇率问题的管辖权,并在程序与实体上对WTO规则进行修订与完善。  相似文献   
39.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河 《法学评论》2006,24(5):84-89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40.
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毅 《东北亚论坛》2007,16(2):21-26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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