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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商标本为一种用于区别来源的工具。然而,现代商标法将之财产化,并采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的绝对权保护模式。绝对权的认知结构预设着强有力的私权保护,这为商标权的强化和扩张埋下了种子。商标财产化的理论基础脆弱,经典的自然权利理论、现代的法经济学理论以及商誉论和广告功能保护论都无法为商标财产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商标财产化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在我国还呈加剧之势,有必要予以纠正。在认知上,需要打破绝对权理念之拘束。在实践中,停止侵害的禁令救济的绝对化适用需加以纠正;混淆之扩张需谨慎对待,以反击"财产论"对"混淆论"的挤压。此外,还需提升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使其扮演商标法"守门人"角色,以期对商标财产权的不断扩张进行约束和限制。 相似文献
112.
江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31-143
纵向非价格限制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形式,但主要法域的法律实施对现实回应缺乏有效性和连贯性,中国《反垄断法》亦未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使法律实施处于不确定状态。比较分析欧盟法和美国法就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发展出来的逻辑与经验类型,可以确立:以品牌内竞争限制为起点从而影响品牌间竞争的经销限制应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反垄断规制的规范类型。进而,对其实施反垄断规制的进路,应以“品牌内-品牌间”竞争为分析主轴,考察规制的结构性因素和规制区间,分析反竞争影响与层次、确认效率及其促进竞争转化。最后,至关重要的是,要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内在逻辑、形成区格于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13.
114.
115.
伴随着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也发生了跃迁,与此相适应的是,行政垄断应该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在反行政垄断法律关系中,主体组合表现为反行政垄断规制主体和反行政垄断受制主体.行政垄断不能等同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分为具体的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积极方式的行政垄断与消极方式的行政垄断.它们都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行政垄断受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政府机关和被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上述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116.
邱兴隆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1-4
刑罚“一体论”即认为刑罚的正当根据不在于单纯的报应或者功利而在于报应与功利相结合的理论。如果从费尔巴哈 1起算 ,它的产生已有近两个世纪的历史。但是 ,直到 2 0世纪 6 0年代 ,它才真正开始成为主张者甚众、分支林立并取传统诸说而成通说的一种刑罚根据论。在当代 ,一体论的影响之大不仅体现在其在刑罚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 ,而且还表现为自 2 0世纪 6 0— 70年代末期开始 ,它逐渐成为了刑事实践的指南 ,给西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一 刑罚一体论对刑事立法的影响一体论对刑事立法的影响是巨大的。其最明显的表现… 相似文献
117.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晓林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24-2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当船舶在因航行事故或者船长、船员的行为产生海事赔偿请求时,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样,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指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①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原先是和谐统一的,但随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种使海事责任人的利益受到特殊保护的制度的发展演进,与享有船舶优先权这种特殊权… 相似文献
118.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30日,肖某与某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注射室的护士.在师傅的带领下,肖某苦练基本功,在1年的时间内做到了给幼儿扎针一次成功99%的好成绩,赢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好评,甚至有的患者就是因为肖某的扎针技术而选择肖某所在的医院就医. 相似文献
119.
张迎秀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24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项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未作修改。笔者认为,新《婚姻家庭法》应对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作适当修改。本文试图说明这一观 相似文献
120.
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家贤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109-113
GATT/WTO多边贸易规则弱化了政府管理、干预贸易与投资的权力,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壮大。但跨国公司实施的固定价格、数量与分割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利益有消极影响,而且会形成新的市场准入壁垒,损害各方通过WTO谈判而取得的市场准入的期待利益。各方利益冲突致使短期内WTO不可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竞争规则。中国应密切关注WTO框架内竞争规则的讨论,力求制订符合国际发展潮流的竞争规则。针对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与特点,中国在反垄断立法、执法中应建立完善的价格预警机制、并购报批程序、区别措施、宽大政策、国际合作机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