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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我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第一,注重对违法和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设定和细化,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在法规结构上加强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一是设定具体制度,明确职责要求。权力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只有行使的自由,没有不行使的自由;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滥权、越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地方立法中,我省围绕打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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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49-5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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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2):5-6
甬政发[201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交通战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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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3)
正(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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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软法"是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新兴手段。在宪法之下,硬法构筑了法律体系的基本骨架,而各类软法规范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各就各位,以不违反硬法规定的方式实行政治共同体的自律和社会共同体的自治。[1]检察建议是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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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英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1):71-73
行为训练着眼点是突出干部学习的主体性,重在探索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创新,提高培训的有效性。行为训练作为一种培训方法,立足实践,对干部德才素质提高起到积极、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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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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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是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法的本质要求行政督查权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与控制,现代控权理念要求行政督查组织法与行为法并行不悖、缺一不可,法治行政要求行政督查符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原则,行政自制理论要求行政机关自觉通过内部行政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督查权。现行中国行政督查的依据、职能、主体、程序及法律责任没有满足上述要求,行政督查尚未实现法治化。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督查法治化的路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