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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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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7日,是中国通信行业发展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日子。当天下午14点30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为三家运营商发放了3张第三代移动通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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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4):127-128
全国公安武警院校写作研究会第十五届年会于8月2日至8月4日在黄帝故里、风景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郑州召开.本次会议由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承办.来自全国30多所公安武警院校的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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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第29届奥运会,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记忆。这届奥运会不仅是体育的盛事,也是文化的盛事。奥运会召开前后,全国各地文化艺术精品汇集北京,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特色的“绝活”亮相奥运村,让世界各国运动员、记者、官员大开眼界,赞不绝口。这从一个侧面折射了30年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带来的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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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经受重大挫折、面临种种考验的历史阵痛时期。在这一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在艰难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面前,沉着应付,艰辛开拓,既表现出很高的领导水平和很强的把握全局的能力,又表现出宫有时代特征的理论创新精神,不断推进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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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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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条的第二款规定:“悬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款是对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的规定这一。如果一个企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将会遭到驳回的命运,即使获得注册也会被商标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水当为由予以撤销。因此,对于广大的企业来说,准确全面地把握该条的含义,有利于自己对商标的选择和注册的成功。对于广大商标代理组织来说,深刻领会该条的含义也有助于其把好商标注册的第一道关,提高商标注册代理的成功率,同时也可以减轻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负荷。对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对此也没有涉及。因而实践中对于涉及到该条款的商标的审查,很大程度上是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其对该条款的理解来进行的,这样难免会出现因人而异、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以立法或行政解释的形式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本文中作者将通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来审查的大量商标实例的分析和研究,注探求《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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