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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本文试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比较,说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家庭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2.
杨涛 《人大研究》2005,(5):36-39
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 7月份, 在全国检察机关“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中, 湖南省某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所辖某县级市看守所所长邓某和原所长罗某等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经过严密侦查, 检察机关完全掌握了邓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由于邓某是该县级市人大代表,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请当地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邓某实行逮捕。但是, 该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投了反对票或弃权票, 检察机关无奈之下, 只好对邓某作了不起诉决定 [1]。这一事件并非孤例, 2000年, 在江苏省某县也发生了一起。该县人大代表、某局局长白某, 因涉嫌受贿, …  相似文献   
133.
我国特留份制度构建范式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留份”制度的产生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且从立法上规定被继承人应当为配偶 和其他近亲属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已成为当今各国继承立法的大势所趋。目前我国特留份制度 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有关特留份制度的先进立法经 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134.
本文认为必留份制度虽系出于对双缺乏继承人特殊保护而设.但由于其具有不可操作性,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有害社会风气等诸多弊端,故应予废止,而代之以特留份制度.如此,不仅能克服必留份制度之弊端,还继承制度本来面目,还有助于保护生死配偶继承权.  相似文献   
135.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影响既有权利变动,其权利行使适用特殊规则.在适用情形上,转让主体为按份共有人,受让主体为共有人外的第三人,交易标的物为按份共有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在行权要求上,转让方式为买卖合同等同性质交易行为,转让人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受让方需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权利救济上,在共有份额权...  相似文献   
136.
李响 《理论与改革》2014,(2):174-176
我国在多数人之债的制度设计上,继受了苏联民法的模式,进而作"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划分。但在学理解释上,我学者却通常将"按份之债"等同为于德日等国民法中的"可分之债"。这种错位的认识本身就凸显出了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先天"不足。通过对多数人之债的制度解析,本文认为,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现行法上的二元划分体系,并采"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及"连带之债"的制度构造。  相似文献   
137.
要事概览     
《时事报告》2004,(3):78-80
  相似文献   
138.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 ,在养儿防老、肥水不流外人田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今天 ,没有完善的特留份制度作保障 ,想把所有的财产赠送给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外人” ,不啻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死者的遗赠自由受到家庭乃至社会舆论的强大阻力 ,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只能让位于公序良俗原则。  相似文献   
139.
140.
4月12日,福建省劳务派遣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川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省劳动保障厅党组书记王克益作了工作报告,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了典型发言。据悉,福建省从2003年9月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以来,全省现在按统一名称、统一模式、统一运作机制,共成立了74家劳务派遣机构,共派遣97300多人,成为福建省就业和就业服务形式的一种创新和重要形式之一。今年,福建省劳务派遣就业人员累计将达15万人,并针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医保、工伤保险及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派遣人员劳动关系、技能培训办法等具体问题,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为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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