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3357篇 |
免费 | 1238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723篇 |
工人农民 | 1116篇 |
世界政治 | 382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022篇 |
法律 | 13463篇 |
中国共产党 | 2394篇 |
中国政治 | 5719篇 |
政治理论 | 2168篇 |
综合类 | 1760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4篇 |
2023年 | 120篇 |
2022年 | 351篇 |
2021年 | 488篇 |
2020年 | 807篇 |
2019年 | 365篇 |
2018年 | 368篇 |
2017年 | 382篇 |
2016年 | 482篇 |
2015年 | 563篇 |
2014年 | 2092篇 |
2013年 | 2456篇 |
2012年 | 2746篇 |
2011年 | 2838篇 |
2010年 | 2759篇 |
2009年 | 2944篇 |
2008年 | 3203篇 |
2007年 | 3485篇 |
2006年 | 3695篇 |
2005年 | 3546篇 |
2004年 | 3418篇 |
2003年 | 2647篇 |
2002年 | 2068篇 |
2001年 | 1517篇 |
2000年 | 791篇 |
1999年 | 188篇 |
1998年 | 35篇 |
1997年 | 37篇 |
1996年 | 16篇 |
1995年 | 23篇 |
1994年 | 24篇 |
1993年 | 9篇 |
1992年 | 9篇 |
1991年 | 10篇 |
1990年 | 18篇 |
1989年 | 18篇 |
1988年 | 9篇 |
1987年 | 14篇 |
1986年 | 7篇 |
1985年 | 3篇 |
1984年 | 7篇 |
1983年 | 6篇 |
1982年 | 5篇 |
1980年 | 1篇 |
197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971.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洪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72-78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972.
王立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5):90-97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一个在司法中久禁不止,且甚为普遍的现象.刑讯逼供罪具有独特的多重当事人结构,与宪政视野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设置源于宪政意义上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考虑. 相似文献
973.
常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6):56-60
法的价值是法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和特质,也是法学理论中的难点问题.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许多同题都需要研究法的价值问题,而法的价值的研究方法制约着法的价值研究的深入.只有通过认识主体与客体之阃的关系,坚持主体需要的客观性、阶级性和社会性,采用从主体需要入手的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和诠释法的价值问题. 相似文献
974.
汪育俊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9(4):70-72
从政治思想层面去解读《孙子兵法》,它无疑是一部深刻说明如何"强国"的纲领性著作,其核心是"全争"的战略思想,"争"的直接目的是取"胜"。孙子强调"知胜"、"能为胜败之政"、"奇胜"、"胜可为"、"胜可全"。孙子"全争"的思想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975.
976.
论侦查权的性质与特征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侦查权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司法权,这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认为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无权申请法院进行审查,这对于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是极其不利的。从本质上来看,侦查权是一种执行权,这与行政权是一致的,而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差异。从基本特征来看,侦查权在价值与功能、体制与人员以及权力运作方面也与司法权有着根本的差异。 相似文献
977.
978.
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国内立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际秩序与安全,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联手行动,而健全与完善相关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们要在充分了解国际社会及其他国家惩治与防范恐怖活动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979.
980.
婚姻关系的法理阐释——重读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而感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 ;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 ,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 ,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 ,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