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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权利外观保护理论产生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向过程中。现代民法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来对待,其构成中的共性因素包括事实上之外观、善意、实施交易法律行为,而"本人与因"只宜作为具体规则设计时可酌情考量的个性因素。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部分规定权利外观保护的一般条款,建议表述为:"第三人合理信赖权利外观而与非真实权利人为法律行为时,其依据该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中应遵循穷尽原则,并关注其配套机制的构建和运用。  相似文献   
172.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173.
十八大沿用了十七大“五位一体”的党建格局,并把制度建设放在最后,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当前,党建科学化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些理解上的误区,其中对制度建设科学化的误解最多,出现了制度万能论的论调,造成实践中的困难。  相似文献   
174.
重新解读《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著作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是中共中央党校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必修课。鉴于讲授和解读中存在的误解和偏差,为了做到原原本本地领会这篇著作的基本精神,突出重点地把握其中的主要观点,使其真正成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解读。这篇著作的核心是阐明哲学的终结和与之相对立的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确立,学习的主要目的在于掌握唯物主义历史观及其辩证法的一般规律,为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奠定科学的世界观和思维方法。  相似文献   
175.
民法总则系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适用于私法全部,其理论的变迁攸关民法的发展及进步。查阅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国九。年度以来的相关裁判,发现了若干具有价值的指标性判决。所谓“指标性判决”,其意义有二:(1)法院提出了具有原则性的重要法律见解;(2)在法学方法论上有启示性。从这些判决,我们可以看见实务上为适应社会发展,实现法的价值理念,持续不断地致力于阐释补充民法的基本原则,丰富了法律的生命。  相似文献   
176.
一般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亚梅 《现代法学》2000,22(4):105-108
一般行政监督 ,是行政系统进行自我监督的方式之一。世界各国的行政机关内部 ,都普遍存在这种监督制度。但在不同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中 ,这种监督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及特点。本文选取部分典型国家 ,分别论述其一般行政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77.
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尹田 《法学研究》2006,28(6):3-10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相似文献   
178.
刘召成 《法学研究》2012,(5):121-135
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79.
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行政执法部门林立、职责不清,形成了多头执法与执法缺位,人数众多与人手缺乏所并存的奇怪格局。作为实践中的解决之道,综合执法改革日渐兴起,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实践中,综合执法改革大致区分为权力配置型、机构调整型和统一执法型三种类型。效率原则、新公共管理论及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可作为其改革的理论基础。但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综合执法改革仍需面临着行政法定原则的责难、宪政分权的要求以及"相对集中"制度限制。通过分析观察,必需坚持"尊重与戒惧"的制度立场,以警惕可能造成的机构膨胀和权力的过度集中。  相似文献   
180.
王俊 《法学》2022,483(2):68-85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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