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63篇
  免费   3篇
工人农民   4篇
外交国际关系   3篇
法律   84篇
中国共产党   9篇
中国政治   75篇
政治理论   11篇
综合类   180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4篇
  2014年   31篇
  2013年   20篇
  2012年   31篇
  2011年   18篇
  2010年   14篇
  2009年   26篇
  2008年   41篇
  2007年   38篇
  2006年   37篇
  2005年   27篇
  2004年   23篇
  2003年   29篇
  2002年   9篇
  2001年   6篇
  2000年   4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36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21.
新的婚姻法实施已有数月 ,但“包二奶”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基于此 ,作者对“包二奶”的含义、主体、形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了综合和归纳 ;并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思考 ,认为将“包二奶”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有其应然性和必要性 ;最后 ,作者对当前几种关于“包二奶”的刑事立法设计进行了质疑 ,并提出了抗制“包二奶”的初步构想 ;增设已婚非法同居罪。  相似文献   
22.
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应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进行了论述。必要性体现在国际交往、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保护四个方面;可行性体现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信用的发展、配套立法的完善、公平正义已成为人们的追求目标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3.
人力作为一种资源被认可后,便促使组织的管理由以"物"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而人力资源的取得、使用、消耗等如何予以确认和计量,则必须依靠会计。于是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便成为必然和可能,同时在实际中也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4.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但是现阶段我们不能绝对地否定特定责任人员紧急避险的权利。同时为了避免特定责任人员借紧急避险来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责,应对特定责任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5.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后,因为语言文字本身的局限、执行风险的存在以及司法权威的缺失等原因,执行释明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执行释明权的对象主要包括执行根据、执行措施、执行风险等。这种释明权要受到正义理念、科学方法论、解释规则、法官素质等约束。  相似文献   
26.
警察巡逻综合执法就是警察在巡逻过程中依据《警察法》的规定,合理归并警务职能,实行警察巡逻综合执法。这种整合警察的勤务职能,实行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巡逻综合执法,是十分必要的。警察巡逻综合执法是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是整合警务职能的合理机制,是顺应民心所向的发展趋势,是降低执法成本的优化形式。  相似文献   
27.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时代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政府工作的一系列改革,推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之际,正确界定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分析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总结《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与实施阻力等一系列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8.
朱晓文 《政法学刊》2008,25(3):37-40
最近,许霆盗窃案引起了人们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思考,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此案的被告人许霆最终经历了从被判处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的惊险蹦极,一审重审判决的刑期大大缩短,似乎舆论、民意在与司法的较劲中获得了胜利。这种度身订做的判决涉及一系列的问题,并从中读到了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29.
吕新建 《河北法学》2008,26(3):190-194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表明传统的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已不适应现在矫正工作的需要。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它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能够有效地克服对未成年犯科以监禁刑罚所产生的弊端。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入手,论述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30.
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07,29(2):186-192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