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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2.
警察行政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警察的执法水平,而警察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意义上影响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因此,确立并培育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警察行政执法的现代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即树立法律至上、保护与服务相对人、正当程序、适度干预的理念,并以此指导警察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无疑对促进警察依法行政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253.
段丽丽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2):62-64
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对票据债务进行保证,产生相应的票据责任。票据保证人与普通债权的保证人的责任与权利是否存在区别?当票据保证人所保证的债务无效时,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这些都是关系到债权债务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问题。文章从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特性,票据保证人责任与民事保证人责任的比较,被保证债务无效的情形及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根据被保证债务无效的具体情形,依法认定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254.
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分析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警察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相似文献
255.
叶伟民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64-66
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被理解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合法权益,两者相等也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然而,对照紧急避险的刑法原理,这种不允许损害等值合法权益的观点并没有获得有力的刑法理论的支持。分析损害等值合法权益之避险行为的几种情况,来认定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总体上应当包括损害同等价值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56.
雇主责任为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雇主责任应包括过错与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的承担应以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或者说是雇员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有判断的标准,根据判断来制定雇主的职责。 相似文献
257.
陈檬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4):31-35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刑法学界对其研究也是由来以久。但中国的刑法学者关于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的认识存在三个误区:第一,认为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是关于犯罪本质学说的分歧;第二,法益侵害说的过度提倡;第三,形而上的犯罪本质研究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笔者采取叙述性的描述方式,阐述了这三个误区,澄清了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研究的相关概念,为关于犯罪本质研究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58.
范晓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20-23
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是当今各国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中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键.由于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新颖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造成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为片面追求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往往会拒绝外国原告的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成为拒绝当事人诉讼的最好理由,其中美国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这与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为给予国际知识产权流动以更多的保护与协调,各国应完善跨国知识产权管辖权体系,确立严格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 相似文献
259.
张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62-64
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权属于警察权的一部分,公安机关行使该权力时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引进比例原则,对交通管理措施的适用加以合理限制,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合理发挥管理的效能. 相似文献
260.
汪进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6-62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