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420篇 |
免费 | 506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361篇 |
工人农民 | 390篇 |
世界政治 | 10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525篇 |
法律 | 3551篇 |
中国共产党 | 1156篇 |
中国政治 | 2563篇 |
政治理论 | 876篇 |
综合类 | 6398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1篇 |
2023年 | 49篇 |
2022年 | 98篇 |
2021年 | 204篇 |
2020年 | 298篇 |
2019年 | 117篇 |
2018年 | 98篇 |
2017年 | 109篇 |
2016年 | 157篇 |
2015年 | 207篇 |
2014年 | 852篇 |
2013年 | 917篇 |
2012年 | 1044篇 |
2011年 | 1088篇 |
2010年 | 1034篇 |
2009年 | 1069篇 |
2008年 | 1231篇 |
2007年 | 1258篇 |
2006年 | 1261篇 |
2005年 | 1155篇 |
2004年 | 1096篇 |
2003年 | 943篇 |
2002年 | 711篇 |
2001年 | 528篇 |
2000年 | 274篇 |
1999年 | 68篇 |
1998年 | 16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5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3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6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7年 | 3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治理机制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索取性的特点。新时期,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应该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在治理理念上实现从"索取"到"服务"的转变,在社会治理主体上实现从单方到多元的转变,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从强制到协作的转变。 相似文献
82.
83.
试论在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与校方管理制度的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丽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2):82-87
校方在依据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处理学生时,引发了一个法律热点问题——在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二者的冲突,诱发了一件件诉讼案件的出现。谁是谁非,谁来评判?法院应不再沉默,校规校纪应与时俱进,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相似文献
84.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总是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不断创新。列宁所创立的新经济政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的一个光辉范例,是对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实践创新。深入研究列宁在创立新经济政策中所体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方法和原则,对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5.
86.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造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主要因素是制度,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东北的落后表现在经济上,反映在制度上。在振兴东北的思路上应当具有系统性与逻辑性。振兴东北的最大障碍是人与制度的关系,从社会层面来看是文化上的落后,缺乏创新精神;从社会管理层面来看是政府示范引导不力,自身改革滞后。更新社会观念,加快政府改革是摆脱制度束缚,振兴东北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87.
姜泽民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2,3(5)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的总结,是中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 相似文献
88.
汪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2):82-84
不断探索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新机制 ,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对公安工作的要求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怀化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与时俱进 ,大胆探索 ,开创出了一条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新思路 ,在全市城乡普遍推行民情社情警务图管理 ,较好地服务了经济建设 ,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89.
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投入不够 ,公安机关治安防范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控制弱化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有待加强 ;管理松散 ,帮教改造措施亟待落实 ;渠道不畅 ,情报信息工作难以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必须增加治安防范的投入 ;狠抓基层政权组织建设 ;健全和完善社会改造和帮教机制 ;强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切实维护农村治安稳定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90.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妨害公务罪是为了确保国家公务的正常执行而设立的,其犯罪对象在以下方面应予以明确:(1)在共产党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本罪的对象;(2)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不应成为本罪对象;(3)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应予以保护;(4)凡是对从事公务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施妨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