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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在司法实践中试行的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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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指六部委犤1犦《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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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检法机关仅仅依据两个小孩(一个8岁,一个3岁)疑窦百出的证词,就认定河南省周口监狱警察任文辉是1997年2月13日太原一起杀人、伤害案的凶手,并判处其死缓。任文辉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重审此案。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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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84-85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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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弟兄们”这些本都是亲热的招呼语,但为了争一声“老爷子”的称呼,被入狱判刑又赔钱就太不值得了。2011年11月底,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争称谓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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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姜某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说起,分析姜某忠的责任认定及能否适用缓刑问题,认为适用缓刑一般而言应该是被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刑,“以下”是明定的。与三年以上是两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果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只有判决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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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其中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常因涉及的人员较多,各被告人之间往往相互推诿,案情多呈复杂性,公诉难度较大。要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应把握好几个问题,本文对此试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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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某日,被害人邵某与潘某因故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扭打,被告人薛某为了帮助潘某持刀将被害人邵某砍伤。同年9月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邵某外伤性双上肢刀伤已构成轻伤:左中神经及多根肌腱离断伤,待伤后6个月再作补充鉴定。同年12月,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法医鉴定中心对邵某作了补充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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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养老的背后,更多的是不被子女和社会理解的哀怨。
2010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了一起因子女阻拦父亲再婚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此案中涉及的两位老人,没有领结婚证便住在了一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