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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7(2):118-123
现在完成体本身只有一个时间意义(temporal meaning),传统认为的结果义、持续义、经历义等以及现时关联,都不是现在完成体的固有意义,这些都是现在完成体与不同的上下文相互作用的结果,都属于语用意义的范围.现在完成体本身仅表示所描述的情景在过去到现在的一个不定的时间段内发生或存在过.至于情景在整个时间段内是一直在持续,还是时断时续,还是只存在于某一些时刻.以及情景现在是否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现在完成体本身不能做出任何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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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纵向上,传统法律呈现如下轻重反复的图景法律趋重态(夏商)-法律趋轻态(西周)-轻重不定态(先秦到汉初)-法律趋轻态(汉唐)-法律趋重态(宋明清).注重审视内心的正义却缺乏法的超然性,对法律价值的工具性认识以致缺失法的信仰,可视为传统法律反复变调的原因.虽然如此,-种法律丈化的视角,仍需要我们兼顾西方的概念与自身的逻辑,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对传统法进行继承与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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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8年1月,某大型饮料公司对本单位市场销售监督员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并获行政许可,执行期限为3年.2008年10月,石某经饮料公司招聘担任该企业北京地区的市场销售监督员.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石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工作期间,石某的工作任务是不定期前往各销售点对销售业绩及销售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饮料公司不对石某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以银行划拨形式向其支付工资.2010年11月,经双方协商一致,饮料公司提出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石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饮料公司支付其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审理过程中,石某主张本人已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但饮料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依法安排其休年休假,故要求该单位额外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饮料公司辩称,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石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应当属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请求驳回石某的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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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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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14,(1):52-53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