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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平时用海活动日益频繁。沿海国对在其管辖海域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了诸多机制。明确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对于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和加强对海洋的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管辖海域的船源性污染日益严重,而我国确立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尚需完善。主要包括:完善立法中的缺陷;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增加个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完善行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0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52-59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3.
2002年9月26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就美舰与我渔船相撞一事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美国“鲍迪奇号”海军船未经中方同意,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违反了国际海洋法,侵犯了中国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权益及管辖权。我们要求美方遵守国际法规定,希望“鲍迪奇号”海军船停止在中国专属经济区的有关活动。 相似文献
104.
日本近年来圈海动作频频, 以“南鸟岛”和“冲之鸟”等孤岛或暗礁为基点单方面到处划定半径为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2008年11月, 日本在此基础上又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扩大200海里以外大
陆架的申请。事实上,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冲之鸟”仅是一块终年沉没于水中的暗
礁, 不能拥有领海和毗连区, 更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相似文献
105.
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自成一类的新海域和新制度。沿岸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虽享有“航行、飞越”等有关军事利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公海自由,其上覆区域也不是“国际空域”。因此,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军事利用活动,都必须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非法活动。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水体和海床军事利用权限的范围和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106.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108.
作为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防空识别区对于捍卫沿海国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现阶段我国海上安全形势,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原理和规定的分析,探讨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结合我国现有预警体制,对立法中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109.
海洋划界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单一划界方法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得到较广泛的运用,但该方法并未形成习惯国际法,对国家划界实践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地质与地貌特点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文简称《公约》)对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作了不同的规定,中日难以通过单一界线对东海的海洋权益作出公平划分。中日两国应该以《公约》为依据,分别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110.
联合国秘书长在第六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上所做的《海洋及海洋法》年度报告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初步提出治理政策与法律框架,建议各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做具体研究和陈述。当前的立法和研究在支持和加快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方面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制定相关活动的法律管理制度亦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论及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之权利和义务,并检视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的国家实践,期能提供我国在建设相关法制时之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