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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段聪聪 《党政论坛》2009,(14):56-56
大陆架和“领海”有什么区别? 大陆架是陆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陆架和领土、领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每个沿海国的领海只有12海里宽。而大陆架则有200海里宽,通俗点说,大陆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专属经济区。  相似文献   
3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33.
刘中民撰著、时事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的《世界海洋政治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是教育部人文社会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全书分五篇十九章,分别对世界海洋政治研究的主要理论,世界海权发展经验与教训,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34.
时代的呼唤:强化海洋意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迅速。但就海洋意识而言,观念淡薄仍然是制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的重要因素。90年代末,共青团中央对上海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98%以上的大学生认为中国的版图只有960万平方公里。作为千年纪念的标志性建筑物中华世纪坛,以建筑艺术暗喻的国土面积,只有960块花岗岩。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所拥有的与陆地领土具有同等地位的内水、领海以及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可以超出200海里的大陆架等总共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已经或者正在被诸多的领域所忽略,究其…  相似文献   
35.
有专家称,领海基线是领海划界,也是专属经济区,日后日本公务船或自卫队进入钓鱼岛海域即被视作是入侵。日本当地时间9月11日上午11时许,日本政府与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的所谓的"拥有者"栗原家族正式签署了岛屿的"买卖合同",购买金额为20.5亿日元。由此,日本政府对钓鱼岛所谓"国有化"正式宣告成立。这场事先张扬的...  相似文献   
36.
李林 《公安教育》2010,(4):44-48
<正>根据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中国海警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海上特有的行为(如私自捞取海底沉没物)的性  相似文献   
3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效应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学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的负面影响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显然不利于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公约>生效的负面影响:第一,<公约>的生效导致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加剧,其根源主要在于<公约>关于划界原则笼统、含糊的规定,导致各国对海洋划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巨大分歧;第二,专属经济区内海上冲突的法律争议加剧,其根源主要在于<公约>的不完善,以及少数海洋大国利用<公约>的缺失侵害他国的专属经济区权益;第三,海洋法中"剩余权利"问题的消极影响开始显现,主要表现为<公约>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海洋和平利用以及海上反恐问题上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38.
王秀英 《理论月刊》2008,(9):156-158
从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看,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边界已经成为海洋划界的趋势,但国家实践证明,单一划界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沿海国可以选择为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分别划界。不论单一划界还是分别划界,只要符合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划界的原则,两者均符合国际法。鉴于东海的具体情况及中日双方在该海域不同的利益诉求,中日两国应通过协议采用两条线分别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相似文献   
39.
陈明义 《政协天地》2013,(12):20-21
中国的积极作为 中国是北半球大国,也是邻近北极的发展中国家。按《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北极五国可以拥有12海里的临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如果该国的大陆架延伸超过200海里,还可申请不超过35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相似文献   
40.
有关海上油污污染的国际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沿海国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对于专属管辖权的性质也并未加以区分.在此情况下,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管辖权积极冲突在所难免.从国际公约的演进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海上油污污染管辖权的扩张成限缩之势.我国应尽快明确专属经济区船舶油污专属管辖权,并将其定性为一种国内层面的专属管辖,这对于满足涉外案件审判需要、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显然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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