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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实际工作中让“三驾马车”产生的“正向合力”最大化,才能给小区的业主、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居委会本来是城市末梢几乎唯一的自治组织。随着社会的变迁,居委会似乎退到了一个不为人知的位置。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出现,让现代的社区治理形成了“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而在三方的运转中,也出现了不少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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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信 《共产党员(沈阳)》2014,(12):49-49
问:《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答:《物业管理条例》由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共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该法立法的目的。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共15条,包括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共11条,包括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要签订书面合同等内容。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共18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共7条,包括物业使用与维护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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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人们常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现在,物业管理才是天下第一难事。"这是一名来自居民委员会的市人大代表,在《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的一句话。反映物业管理难的,不仅有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还有政府主管部门、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而破解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难题,需要从实践着手、从立法着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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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寓属于1996年前竣工的外销商品房,按照当时政策规定不属于维修资金筹集范围,但经过10多年使用,公共设施已开始老化。为此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每月每户缴纳0.4元/平方米维修资金,通过物业管理费一起收取。这种积少成多的做法,既保障了维修资金续筹,也不会过多地增加业主负担。2005年2月至今,该公寓已筹集到的维修资金已相当可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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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业主自治制度是物业管理制度的核心与灵魂,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对于理顺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规定的欠缺,造成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使业主自治组织在诉讼实践中地位尴尬,削弱了其在代表与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中的作用.其关键是如何看待业主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应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指的是业主团体的权力机构、会议形式;另一方面它也指代业主团体本身.在我国立法引入业主团体概念之前,能够担当起业主自治组织重任的是业主大会而非业主委员会,其法律性质也应为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只能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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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2):4-8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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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的订立中涉及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焦点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文主要通过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进行分析,来探讨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究竟是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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