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568篇 |
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工人农民 | 31篇 |
世界政治 | 40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9篇 |
法律 | 280篇 |
中国共产党 | 469篇 |
中国政治 | 536篇 |
政治理论 | 70篇 |
综合类 | 13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10篇 |
2021年 | 11篇 |
2020年 | 11篇 |
2019年 | 6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25篇 |
2015年 | 20篇 |
2014年 | 68篇 |
2013年 | 92篇 |
2012年 | 141篇 |
2011年 | 118篇 |
2010年 | 110篇 |
2009年 | 120篇 |
2008年 | 144篇 |
2007年 | 114篇 |
2006年 | 86篇 |
2005年 | 63篇 |
2004年 | 73篇 |
2003年 | 73篇 |
2002年 | 142篇 |
2001年 | 96篇 |
2000年 | 31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1篇 |
1997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57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2.
法律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其中有关高校教师预告辞职的法律冲突,概念法学无法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和逻辑推理来得出唯一的正确裁判.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法社会学的价值判断.结合概念法学与法社会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借助比例原则学说,可以在高校教师预告辞职的具体个案中,恰当地维持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3.
34.
抓住业绩考评关键环节保持党员先进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保持机关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要按照增强生机、激发活力的要求,紧紧抓住业绩考评这一关键环节,通过构建考核评价、进步激励、查究惩戒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从工作绩效上保持先进性,实现机关党员走在前列、永葆先进的目标。建立全面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公正衡量党员工作业绩。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全面科学的机关党员先进性考核评价机制,对于促进机关党员保持先进性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机关实际,从改革机关党员的内部考评制度入手,对机关党员变原来的年终一次性考评为一年全程复式考评。在考评内容方面,实行党性表现和工… 相似文献
35.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6.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东乌旗地税局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确定目标、争先创优、力争一流,加快打造一流的干部队伍、一流的服务环境、一流的工作业绩,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税收工作,实现东乌地税事业新跨越. 相似文献
37.
38.
刘淼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1):52-58
预告期作为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预告解雇的期限,其性质的阐明关乎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厘清。在肯定预告解除权为形成权的同时,认可预告期"始期说"的内在性质,在"程序说"与"条件说"的外在性质辨析,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预告期规定的选择中不囿于现有学说,在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同时,提出区分预告解除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39.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40.
《公司法》第28条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地要求公司设立时应提供财产权转移的证明文件,而以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时,由于公司尚未设立,对如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和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实践中,以货币或动产类非货币财产出资之所以没有遇到困境,是因为借助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开设银行账户和订立协议,从而完成货币和动产类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同样,以债权的物权化为基本思路,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义与出资人订立不动产出资协议,然后借助于物权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将该不动产协议办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成立的公司实现物权,从而解决不动产类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