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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级政府都在建设自己的网站。对网站建设是否成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有人认为要看页面访问量的大小,也有人认为要看注册用户数的多少,还有人认为要看发布信息的数量等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作为债权人,你也许认为讨债不受时间的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期限即将届满,却未作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也许对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很熟悉,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力的证据:也许由于是否打官司拿不、定主意,从而耽搁了时间:也许因债务人难以确定或投诉无门而延误了时间:也可能因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未能及时行使权利。遇到这些情形,你也许会想,时效将过,没救了,债是收不回来了j确实。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你完全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下面十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李国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诉讼时效中断之举证责任的分担应依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在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分配,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权利人应当对其所主张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义务人则应当对其抗辩的诉讼时效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权利人和义务人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和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抗辩和再抗辩予以举证.义务人和权利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和再抗辩都无法举证和充分举证时,应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新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2):66-68
劳动仲裁时效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 ,失去仲裁胜诉权 ,但不必然失去胜诉权。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应视为时效中止 ;如果在时效进行当中出现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事实 ,就必须停止时效的进行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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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诉讼时效制度既不是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是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制度几乎是空白,本文从价值层面反思行政诉讼无中断制度的理由,这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有重大意义,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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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通常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事由,最新的立法则将诉讼程序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起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质上仅仅涉及诉讼程序终止时没有做出实体性生效判决的情形,将诉讼程序作为中止事由,避免了过去将起诉作为中断事由引起的诸多不适当后果,并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诉讼外请求不应当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断事由,请求人在时效期间上的利益,可以通过将谈判磋商作为中止事由来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