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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曹兴权 《法治研究》2015,(3):90-104
法定最低实缴资本原则被取消后,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范依然有其存在价值,但解释规范的思维应当作相应转化。该规范的公益保护色彩逐步淡化,其价值不在于直接维系市场经济秩序,而在于保护个体利益。该规范保护的主体多元,并且除极端情形外,债权人保护仅具有间接效果。在论证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应将抽逃出资作为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以使抽资行为的判断实现从价值到事实的转化。法院对待抽逃出资禁止规范的思维已有所转化,需坚持理性立场并且继续推进这些转化。  相似文献   
112.
刑法解释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刑法解释过程之中,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解释活动,并体现着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解释的原则应当为合法性、合理性与技术导向性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实质正当性的要求,技术导向性原则是指甄别比较根据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以何种解释结论为妥当,它是为了满足为达到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中立的桥梁和媒介而被提出的。以“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为例,可对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技术导向性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3.
《求实》2022,(3)
乡村振兴实施的关键在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当前,农村面临空心化、空巢化、老龄化的结构性发展困境,乡村治理缺少主体性精英。因此,乡村振兴需要具有主体性的精英回归。返乡精英是新乡贤再造的新群体,他们具有较高道德品行、超群能力资源并熟悉乡土规则。新乡贤嵌入乡村社会,其嵌入行动分别是情感嵌入、身份嵌入和治理嵌入,具体表现为:新乡贤对故乡的情感记忆和熟人社会的乡土情怀,基层政府对返乡精英新乡贤的合法性身份建构,新乡贤处于乡村治理的“在场”位置。新乡贤嵌入乡村治理场域,主要通过融入治理主体、进入乡贤组织和道德权威评价等路径,能够有效重构乡村治理。新乡贤返乡治村,不仅能够优化乡村治理主体结构,推动治理主体多元化和治理策略多样化,而且可以培育村民现代价值观念,促使村民增加公共理性和行为规范合理。  相似文献   
114.
杜靖 《思想战线》2022,48(1):26
中外历史学家呼应或契合“唐宋变革论”,主张宋代以来各朝代宗族是一个新阶段、新发明和新类型。从思想史和实践人类学论来看,未必尽然,因为宋代以来各地宗族实践的要素及精神都早已在中古乃至先秦时期准备好了,并一直在践行。宋代以来的宗族,不过是历史的实践者在不同社会情境下面对各自的问题而有意识搬取过往诸要素,并任意组合的结果。中古时期的士族及观念并没有随着残唐五代的结束而终止,相反,延续下来。那些士族或大族后裔随着时代的推移,逐渐从世系主干上滑落下来,变成了旁系和普通人。当然,也可能是朝代更替或政治原因而“废贵为庶”。但是,士族、大族的观念仍然在他们意识里,并结合时代语境而演绎,因而不一定全都是“庶民化”或“礼仪向下”的结果,故新形态一说值得再讨论。中国宗族研究要回到人的立场,回到实践者主体性上去理解,才有可能看清其本质。  相似文献   
115.
沈明敏 《岭南学刊》2020,(3):109-114
当前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标准不一的列举倾向,此种研究路径往往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借鉴哲学上知识的获得需经历"发现"与"证立"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把法律解释的功能在逻辑上划分为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作为法律发现的法律解释主要解决的是事实与规范的获得,而作为法律证立的法律解释则主要是论证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清晰地区分二者,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所具有两种功能的证否。  相似文献   
116.
文化是制度之母,是社会最重要的粘合剂,是民族认同感和国民精神的根基。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之后,如何进行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成为改革新时期的重要任务。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将文化法律制度列入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而且,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  相似文献   
117.
学风建设是高校实现内涵式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文章集中论述了新时代高校学风建设主体性缺失的实践表征,并从多个维度透视了高校学风建设主体性缺失的影响因素,提出了新时代高校学风建设主体性重建的多维路径,即以优良教风带动学风、以校园文化培育学风、以管理服务树立学风、以实践平台促进学风、以淘汰机制治理学风。  相似文献   
118.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19.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经过三次司法解释的修正逐步明确,但由于非法控制的表现形式多样,刑事法律体系既难以给出明确的定义,也难以详尽各种情形的列举。从司法解释的演变中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解释一直在通过价值判断要素的渗入,来对非法控制特征予以实质化,并应当根据法益侵害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个案裁判中应当对司法解释进行再次解释,从"控制"的本意出发,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从严把握,不能因为"打黑惩恶"的整体形势而放松对于"非法控制"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0.
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引发了我国舆论对性骚扰相关立法的关注。《德国刑法》新设性骚扰罪更是为我国性骚扰立法提供了素材与启示。但是,性骚扰入刑并不是一个明确的选择,对性骚扰的社会治理重心应在刑法之外。而且,在适用缓和的解释论将性骚扰纳入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射程范围内时,不能以偏概全,应当维持"暴力、胁迫"与"违背被害人意志"之间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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