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795篇 |
免费 | 50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工人农民 | 11篇 |
世界政治 | 7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1402篇 |
中国共产党 | 232篇 |
中国政治 | 455篇 |
政治理论 | 139篇 |
综合类 | 52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54篇 |
2022年 | 61篇 |
2021年 | 58篇 |
2020年 | 64篇 |
2019年 | 24篇 |
2018年 | 12篇 |
2017年 | 27篇 |
2016年 | 46篇 |
2015年 | 80篇 |
2014年 | 212篇 |
2013年 | 192篇 |
2012年 | 220篇 |
2011年 | 276篇 |
2010年 | 218篇 |
2009年 | 214篇 |
2008年 | 220篇 |
2007年 | 161篇 |
2006年 | 149篇 |
2005年 | 112篇 |
2004年 | 75篇 |
2003年 | 90篇 |
2002年 | 94篇 |
2001年 | 79篇 |
2000年 | 63篇 |
1999年 | 20篇 |
1998年 | 4篇 |
1997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3篇 |
1992年 | 1篇 |
1991年 | 1篇 |
1986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84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51.
根据刑法学界的理论归纳,当今世界大体存在三种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英美法系中的"犯罪本体要件一责任充足要件"的双层次体系和以前苏联(现俄罗斯)为代表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四要件体系。20世纪50年代,我国从前苏联引... 相似文献
952.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6)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953.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
954.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一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立法模式的分析与借鉴,对我国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955.
956.
言午 《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1):69-69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957.
958.
纵观近年来山西、安徽、武汉的黑砖窑雇佣智障工的奴役事件(以下简称奴役事件),多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然而,上述罪名或处罚较轻,或在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等方面与奴役事件存在差异,均不十分恰当。 相似文献
959.
用人之道首在鉴识。鉴别一个人是用人的前提,古人曾总结出鉴别人才的九大特征——神、精、筋、骨、气、色、仪、容、言,虽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客观公正地鉴别一个人的工 相似文献
960.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