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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是概念法学的产物,也是类型化不足的典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在于其过于简单的罪状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包括罪状与刑罚不匹配以及立法模式零乱等。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造成的量刑基准混乱的现实,严重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杀人行为类型化既有其理论上的根据又有实践上的依据,类型化就是区别化,是概念式思维的补充。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意义在于它能使量刑的基准细化,弥补行为评价的不足以及有效消减死刑适用条款等。杀人行为类型化的哲学依据是相对意志自由;类型化的标尺是犯罪效应。杀人行为类型化的思路是首先将杀人行为区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故意杀人行为又根据责任阶梯分为:普通故意杀人、加重故意杀人及减轻故意杀人;减轻的故意杀人又依据行为类型分为:挑衅杀人、应请求杀人、帮助自杀、教唆或者逼迫他人自杀等。本文还讨论了各种杀人行为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962.
行政赔偿诉讼是典型的主观诉讼,这种主观性质由其目的--主观权利所决定.基于主观权利的主导地位,行政赔偿具有鲜明的私益取向,其审判过程依照"主观权利--主观义务"的逻辑而展开,在具体制度构造上也极不同于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在制度构造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于这一主观性质的方面.我们需要借鉴域...  相似文献   
963.
林华 《检察风云》2011,(23):18-20
2011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了原国家统计局千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伍超明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的查办情况。孙振及伍超明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6年。  相似文献   
964.
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事故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醉驾,飙车等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逃逸等加重情节的认定也是学者们长期以来讨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   
965.
刘群薇 《法制与社会》2011,(20):297-297
在刑法领域,故意是基本的归责型态。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但是有些条文主观罪过是难以认定,因此有人提出客观的超过的要素,以解决理论以及实践的难题。本文着重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分析,客观超过要素在现行法中是存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966.
黄晓云 《中国审判》2011,(10):14-16
法院的探索 “法庭给了我充分的诉讼权利,尤其怎样判刑,也让我发言,无论法庭怎样判,我都相信法庭是公正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这样说道。  相似文献   
967.
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幸福指数汹涌而至,值得热情欢呼。幸福指数受到热捧,首先意味着各级执政者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普遍强调要重视当地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这无疑呼应了科学发展观要求。  相似文献   
968.
过度教育造成了新时期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劳动者"怀才不遇"的现象,但过度教育对劳动者主观幸福感是否有影响尚无定论。在既有的从过度教育,教育、工作匹配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的研究回顾基础上,利用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建立定序回归模型发现,无论以虚拟变量还是以连续变量表示,过度教育都会对居民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负效应,这也解决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问题。此外,过度教育对主观幸福感除了有直接效应之外,还会通过影响相对社会等级、绝对收入等中介变量对主观幸福感产生间接影响,但是直接效应仍占主导。因此,应保障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育,促使高学历人才有效流动和岗位匹配,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相似文献   
969.
970.
《现代法学》2017,(2):155-165
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的发展一直受制于德国传统法律理论的影响,经过不断修法后才赋予并扩大了环保团体的诉讼权能,以实现其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对保护规范理论的突破,让德国利他型环境团体诉讼从主观诉讼转向了客观诉讼。这一转变既是由于德国国内多年来环境运动和政治绿色化的压力,又是由于欧盟法转化和欧洲法院一系列判例的影响。德国的实践与中国的实践既有相同之处,具体情形又有不同。中国应当借鉴德国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有意识地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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