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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我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问题目益突出;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人原则并不矛盾,它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突显的问题;加强对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其他禁毒方法、政策综合运用,以期部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932.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为了有效解决“主观明知”认定这一困境,司法实务界已经认同在毒品犯罪的审理中可以适用“主观明知”的推定。但是,必须严格控制“主观明知”推定的适用条件和运用规则,避免其成为司法人员肆意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伞,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相似文献
933.
李会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28-36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934.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935.
936.
温晓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1):10-14
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应当由刑法加以惩处。该罪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秩序及其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其他方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扎空等。判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包括异常现象的监控和调查。应当注意行为人操纵故意的把握。 相似文献
937.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对盗赃物"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主观要件的"明知"应界定,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相似文献
938.
@@ "总的来看,我们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还没有突破前苏联的理论模式,因而应当怎样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1]现在,有的学者坚持维护源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的学者建议采用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的学者试图构建既非来源于苏俄、也不同于德日、更有别于英美、还相异于法国,因而独具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不可否认,各种观点的论证与反驳,有利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倘若不明确一些方法论的问题,论证与反驳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所以,本文就构建犯罪论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方法论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939.
940.
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购物产业发展欣欣向荣的同时,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在当前发生的诸多案件中,法院对于服务商的法律定位依然存在偏差,对责任要件的具体判断也没有确切的定论与认识.实际上,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法律定位应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责任边界的探讨,既要正确理解主观过错要件,也要细致考量直接经济收益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