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289篇 |
免费 | 22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篇 |
工人农民 | 39篇 |
世界政治 | 1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506篇 |
中国共产党 | 81篇 |
中国政治 | 517篇 |
政治理论 | 28篇 |
综合类 | 11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4篇 |
2022年 | 19篇 |
2021年 | 22篇 |
2020年 | 14篇 |
2019年 | 5篇 |
2018年 | 6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11篇 |
2015年 | 60篇 |
2014年 | 161篇 |
2013年 | 87篇 |
2012年 | 88篇 |
2011年 | 96篇 |
2010年 | 96篇 |
2009年 | 110篇 |
2008年 | 121篇 |
2007年 | 74篇 |
2006年 | 60篇 |
2005年 | 66篇 |
2004年 | 32篇 |
2003年 | 26篇 |
2002年 | 50篇 |
2001年 | 32篇 |
2000年 | 34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89年 | 2篇 |
1986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1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3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51.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221-225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相似文献
152.
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办理代表书面意见,是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金山区亭林镇人大依据地方组织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代表书面意见的处理工作,把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推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153.
小保: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已7个月,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而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鉴于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且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我曾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4.
章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130-136
医疗上的"告知后同意"法则和刑法传统理论上"被害人同意"虽源于同一上位概念——自我决定权,但对于存在特殊性的医疗行为而言,"被害人同意"并不能完整表达医疗伤害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而"告知后同意"则具备此优越性,且是法律的要求,在刑法上适用较"被害人同意"将更为准确与完备。医疗行为得以阻却犯罪的事由有三:一是主观上是出于医疗目的;二是客观上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医疗行为准则,具有医学的正当性;三是需得患者告知后同意。 相似文献
155.
156.
正"关于将徐汇市政公司材料堆放场恢复绿化用地的建议"是徐汇区人大四次会议上,华泾镇代表团潘福新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潘代表要求减少堆放场的扬尘污染、并恢复绿化。书面意见办理答复期限过后,在区人大常委会发放的意见征询表上,潘福新代表重重地勾选了"不满意"的选项。怎么回事?徐汇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进行了跟踪了解。该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分办至区国资委、区绿化和市容局,上述两单位均表示解决采纳。国资委下属汇成集团公司采取硬化路面、冲洗进 相似文献
157.
158.
今年4月29日的湖南省衡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该市的64名省人大代表将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监督。省代表述职采取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会议述职人员名单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确定。(详见《人民代表报》5月7日2版) 相似文献
159.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其中,有条款规定,“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相似文献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