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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42.
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需要数据产权制度的健全。传统民事产权难以适用于数据要素,亟待制度革新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生产方式。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型生产方式,包括劳动者的有酬劳动和消费者的免费劳动,其创造的数据价值需通过产权制度完善以公平分配给全体人民。我国数据产权分置改革是产权制度的创新,但在权利类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仍有待健全。在总体思路上,进一步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聚焦数据开放利用和价值共享;在体系建构方面,将收益权纳入产权体系,并借助“共票”(Coken)促进数据的有序流动及其收益的公平分配;在规则设计层面,细化各项产权的具体内容,为激励多元主体创造数据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3.
绿色GDP的运用与核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淼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5):68-69
GDP是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核心,它已普遍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国民收入的重要指标。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传统GDP的缺陷逐渐显露。作为对传统GDP的调整,绿色GDP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认可。我国应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稳步推进绿色核算。 相似文献
144.
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自主知识产权”与“以信息化促工业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信息化”如果仅仅着眼于信息处理与传输,就仅仅注意到了“枝”或“流”;只有同时也注意到“信息”本身的创新,才算注意到了“根”或“源”。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既需要有理论上的思考,又必须了解与分析国际国内的许多实际问题。除了按照国际条约要求的义务保护我们的非长项外,在构思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时,还应积极思考如何主动地保护我们自己的长项。 相似文献
145.
已有对集体土地发展权的研究主要基于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强调土地产权的排他性,以及清晰界定土地发展权的重要性.然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村庄中土地发展权往往受到社会习俗、村民集体意识的影响,容易出现权利内容界定模糊、实现形式多样等现象,形成了很多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又长期存在的非正式开发.本文首先系统比较了集体土地发... 相似文献
146.
数据产权的规范方案存在三项争议:采用何种规范模式;归属如何确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有何影响。争议未回答一项核心问题:数据产权的构成要件为何。按照交易成本理论,数据产权规范旨在设立“法律权利”以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其构成要件应根据交易成本分析予以确定。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性和效用不确定两大特性,这决定了其存在“监督成本”“阻碍成本”“匹配成本”“加工成本”等特殊交易成本,进而在数据市场中形成无排他、专营排他、保密排他、绝对排他四种产权形态。基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交易成本优化,一种绝对排他的“新型”数据产权在数据市场中形成,其以数据获取具有“唯一渠道”或单独为集合性数据支付“加工成本”二者之一为实质要件;以采取“保密措施”或实施数据权利“唯一化公示”二者之一为形式要件。“新型”数据产权构成要件的特点,足以回应公开数据爬取、个人数据产权、数据产权登记效力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47.
在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出台,通过拓展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确立“告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制人脸识别和算法推荐等新兴技术手段、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强化侵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充分彰显了立法的时代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相互补充配合,为网络平台用户信息利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48.
目前,由X微博开始,诸多软件平台以“为减少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透明”“为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进一步打击仿冒搬运、造谣传谣等行为”等理由,上线展示用户“IP属地”功能,这一功能主要为软件方将自动将用户个人的IP属地公布于用户的个人主页、评论区等部分。用户IP属地的展示具体范围为:境内账号将属地具体展示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境外账号则会将属地情况展示到国家(地区)。该功能对于用户IP属地的展示具有强制性,用户无法自主选择对是否开启或关闭IP属地的展示进行操作。依据实际操作发现,即使用户在使用该类软件过程当中关闭位置相关定位权限,IP属地展示依旧存在。 相似文献
149.
姚志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111-12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150.
徐玖玖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67-81
数据产权是经济学和法学学科交叉背景下的复合问题,面临着学科逻辑范式的冲突以及效率与权利(益)的本位偏异,这也是数据产权研究分歧不断的原因所在。从分歧的起点出发重新寻找数据产权问题的共识域,发现以利益均衡为连接点,平衡效率、人权、公共三重价值取向,才能实现数据产权的规范性整合。传统“个人—企业”二元主体的类型化标准无法有效回应数据产权的复杂场景和利益冲突,应当构建起“数据属性—主体类型”的复合分类标准与“阻断触发”的分阶段判断要素相结合的“2+1”数据产权分类架构。同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数据框架性产权的法律弱保护与均衡约束,相应设定产权实现的负担条件和边界限度,以数据使用权利的适度扩张与激励相容促进多主体数据产权联结,以数据收益公共产品化与数据课税推动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进而实现数据产权的最优配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