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90篇
  免费   0篇
各国政治   1篇
世界政治   4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89篇
中国共产党   15篇
中国政治   34篇
政治理论   8篇
综合类   38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2篇
  2021年   4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2篇
  2015年   9篇
  2014年   19篇
  2013年   20篇
  2012年   16篇
  2011年   25篇
  2010年   7篇
  2009年   15篇
  2008年   18篇
  2007年   14篇
  2006年   9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11篇
  2003年   5篇
  2002年   3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21.
“亲亲相隐”与近亲拒绝作证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亲亲相隐”.发端于西周,春秋时期由孔子提出,汉宣帝时期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正式确立.从此沿用两千多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止。港澳台地区继承“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拒绝作证”规则;世界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设置有“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性因素,设置“近亲拒绝作证”规则.既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新时期“以人为本”的潮流相符合,又能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相统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2.
唐律既是封建法律之集大成,也是封建伦理法律化的典范。唐律关于血缘关系的内容是封建宗法礼制的集中体现,血缘关系与法律关系的融汇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3.
丁盼  薛欢 《法制博览》2013,(8):213-214,195
亲亲相隐制度自中国古代以来就已有之,它体现了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入和影响,是"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表现。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废止,最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使该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本文拟从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其重构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4.
年婕  肖祥敏 《学理论》2010,(6):70-71
虽然不同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形式有所差异.但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共同之处在于其存在的基础都是最基本的亲情伦理价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大陆地区舍弃了这一制度。但这种以伦理亲情为价值导向的法律制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从伦理豁免的角度分析“亲亲相隐”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及改革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5.
刑事诉讼中的免证特权制度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就有与此相类似的亲属间的"容隐制度",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建立免证特权制度。本文对我国构建免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免证特权制度应当并且可以在我国建立。  相似文献   
126.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有人主张这是新时期的素素相隐制度。的确,该法条修改后更具有人性化,有利于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但是本次修改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审判阶段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是否有作证义务没有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大环境下看,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然需要作证。而且,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一定的作证豁免权,这与我国古代素亲相媳规定的范围狭窄了不少,因此本文简单探讨下隶索相隐钢度,以期待时令后刑诉法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7.
孝是中国社会最基本和重要的伦理范畴,也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孔子对孝特别关注,他从“孝敬”、“谏诤”、“父慈子孝”、“亲亲”、“仁”等多个层面创构了一套儒家孝伦理思想,成为其仁学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孔子孝论,发掘孔子儒家“孝的文化”科学内涵,汲取精华,剔除糟粕,对促进家庭和谐、人际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28.
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亲亲相隐"在维系我国传统家庭与社会秩序上的特有法律价值不言而喻。在学界看来,我国大陆地区对其所谓的"扬弃"却并非明智之举,几十年的取舍之争充分论证了"亲亲相隐"是当代法治依然重要的本土资源,[1]特别凸显了"亲亲相隐"在近亲属作证问题上的诉讼价值。本文中,笔者在分析"亲亲相隐"的证据学内涵的基础上,着重从证明责任的角度论证了其作为现代证据学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9.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13,34(1):70-79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思想到政策再上升为法律的过程.其理论渊源于孔孟荀之道,其法律化的历程始自秦朝,一直延续至清末.在当代,亲亲相隐仍然为一种流传盛广被广泛认同的文化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亲亲相隐的意蕴.目前学界对亲亲相隐能否再现于法律中有不同的看法,但人道亲情是和谐社会的根基,有必要吸收古代亲亲相隐蕴含的传统人本主义思想,完善亲属间包庇与作证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30.
对于"亲亲相隐"的规定,我国古代与当代的法律是两种明显的极端--高度肯定与绝对否定.规定诸如"亲亲相隐"之类的扩大公民权利的内容,能还法的温柔本色,法治才会有群众基础.否定"亲亲相隐",实际上是把证明有罪的责任分担在了公民个人身上,这不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原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