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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田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2)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面临器官供应短缺的困境,以至于出现了器官买卖黑市,甚至强迫器官买卖等犯罪行为.世界各国在器官捐献的同意制度上,有推定同意与明示同意之分,推定同意包括“纯粹的推定”,“可推翻的推定”及“部分推定”等不同类型.我国立法应吸纳推定同意制度中的一些做法.人体器官的买卖应被禁止,但是对器官捐献者进行补助和激励,却是立法上应当鼓励的.关于死亡标准问题,我国立法既要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器官移植.为了使我国走出器官短缺的困境,我国应建立器官协调员制度,明确捐献意愿的载体,加强器官捐献的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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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体器官犯罪在我国日显猖獗。《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此类行为仅以非法经营罪尴尬规制。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然而,该罪名虽已出台近乎一年,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启用此罪名的判例却寥寥无几。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立法和司法均已完备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发面存在一定不足,使该类行为不能被绳之以法。本文欲分析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现状、人体器官犯罪情况、总结其作案特征,概括公安机关在侦破人体器官犯罪时面临的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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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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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已成为拯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有效手段。身故者将可用器官捐献出来,移植到所需患者体内,是一种生命的延续。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既涉及捐献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社会公德、人类伦理等方方面面。《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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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买卖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应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本文粗略分析了我国立法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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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5):77-8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者应该出于自愿,所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摘取他人出卖的器官致人伤亡时不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第37条第1款的罪名表述应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偷偷摘取尸体器官的只能理解为是侮辱尸体罪,死者生前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自决权,死者死后的器官决定权,则可由其家属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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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施行,对我国器官移植事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器官移植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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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很多,99.9%因没有等到器官源而遗憾离世。自2005年有了第一例人体器官捐献后,几年来,人体器官捐献仅200多例。在传统观念中,人死全尸,谁愿意死后被“开膛剖肚”?器官捐受之间,缺乏一个让人信任的“天使”。高敏要做这个“天使”…… “这袋血会输给哪个病人?” 让时间倒回1997年。9月的一天,深圳,一家菜市场。高敏一只手推着婴儿车,一只手拎着蔬菜。婴儿车里的孩子,是她妹妹的,男孩,一岁大。三个月前,高敏从老家山东商城到深圳,替妹妹看孩子,也就是到妹妹家做保姆。她自己也有孩子,男孩,两岁,交给母亲了。之所以到深圳,是因为离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