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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罪名出台后,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也随之产生。在对本罪构成要件理解的基础上,本文从如何认定组织、出卖、未经本人同意、人体器官等疑难问题方面作了粗浅阐述,希望能对实践工作有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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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5):124-12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的刑事责任无法在刑法中得到全部落实。行政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出现真空的原因在于行政刑法的制定缺乏整体意识,立法仓促以及我国刑法的内容落伍于时代。协调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基本途径是在行政刑法中明示援引的条款,在行政刑法中单独设置罪状和法定刑及修正增补新的犯罪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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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强胜和杨世海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此,中国买卖器官第一案尘埃落定。此案也让人体器官买卖黑市露出了令人惊恐的冰山一角。令人慨叹的是,刘强胜4人犯罪团伙中,竟有2人是卖过肝肾的受害者,而他们在出卖自己的肝肾过程中发现"商机"之后,竟变身黑中介靠买卖器官获利。在法庭上,刘强胜也搞不清他扮演的到底是救人的天使,还是压榨供体的恶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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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给一部分重症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另一方面,由于进行器官移植的供体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故在社会上出现了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某些区域已经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鉴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此罪的入刑为我国有效惩制、打击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提供可靠的刑法依据和罪行标准的同时,凸显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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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质上,人体器官是一种“准物”.自然人对其身体器官的处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自然人无权买卖人体器官,但却有权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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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位民营企业家仅仅因为解雇了自己公司一名临时工,遭致了惨绝人寰的报复:娇妻在睡梦中被乱棍打死;不足周岁的儿子在血泊中挣扎数小时,心灵受到极大伤害;原本红红火火的企业从此效益每况愈下,几乎瘫痪……悲痛欲绝的民营企业家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向凶手提出了302万元的民事索赔,同时鉴于凶手是一群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不可能有合法财产用于赔偿,又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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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前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管理人体器官劝募移植工作;2012年中编办批准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隶属中国红十字总会负责全国器官劝募宣传登记、捐赠分配、救助奖励、缅怀纪念与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2013年8月国家卫计委下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两部规定特别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职务,明确排除长期由社会工作师、志工来担任器官劝募协调工作,但矛盾的是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有器官劝募移植的业绩压力,若18个月没有从事任何器官移植手术,将会被撤销资格。文中先以各省市、各医疗系统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合纵连横现象来探索器官公平分配问题为开场,再以具有医护背景人员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能否有足够能力承担临床器官劝募工作,其中护理师、社工师与心理师在医院工作中存在部分职务重迭现象,这对劝募工作是否有益进行探讨。论文重点分析社工师在面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移植医疗团队、潜在器官捐赠家属与受赠者四方是否能充分展现自身专业协调能力。文中以亚洲器官劝募率最高的台湾佛教慈济医院为研究案例,希望藉此成功经验建议国家卫计委、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必须重视社工、志工在器官劝募团队的绩效,并纳入下阶段研究修法保障社工工作权益的立论依据。论文最后以世界四大人体器官来源制度的法源来评论中国该走向那一套制度,选择适合国情的制度并准备好相关制度的配套,才能更有效地运作全国器官捐献与分配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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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黄青(化名)在清明节这一天来到父亲的坟前祭奠,l他的眼前清晰浮现出父亲的音容笑貌,两年前,因颅脑损伤,父亲离世,成为上海建立OPO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系统后第一例自愿捐献器官的案例,父亲的生命得以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延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