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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论元杂剧悲剧的中和之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元杂剧悲剧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美学思想中“中和”的审美特征。在保持悲剧冲突的严肃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以喜衬悲,寓哭于笑,情节结构形成悲喜交集、苦乐相间的格局,使审美感情保持在参差统一的中和状态中;以象征性的圆合模式,在“有价值的东西”被毁灭之后,象征性地加上一条“亮色的尾巴”,减轻或抑制人们精神上的恐惧和极度哀伤,使悲剧结局带有审美感情上的中和性。达到儒家诗教所倡导的“哀而不伤”的悲剧效果。 相似文献
962.
杜丽燕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1):52-57
苏格拉底、柏拉图提出“人是什么?”奥古斯丁提出“我是谁?”这是西方古典人文精神的两个基本问题。古希腊人对“人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把理性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奥古斯丁所问“我是谁?”使人脱离了自然秩序,把自己放在上帝面前。人为自己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即人与上帝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爱的关系,爱即信。中世纪基督教对于“我是谁”的回答,把信仰提到了首位。 相似文献
963.
王欢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1):55-58
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和种种挑战,实质上是知 识和智力的竞争,也就是人才的竞争。所谓“得人才 者,得天下”,准确有效地挖掘和使用人才,实现人职 匹配,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目 前在许多企业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管理体制 的束缚、落后考评方法的限 相似文献
964.
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与西汉政权的覆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景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3):89-93
现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董仲舒的"《春秋》公羊学"对汉武帝和整个西汉社会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本文认为欠妥.董氏公羊学的核心思想--"阴阳五行天人感应"和"授命之符"等神学政治论,既是武帝时期弊政的思想根源、也是西汉覆亡的的思想根源,而西汉"宣、元中兴"恰好是绌抑了该学说的结果. 相似文献
965.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3-8,17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66.
当前,对群众路线的探讨,中心应该不在于要不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而在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本文试图从正确处理和把握群众整体与部分群众、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为民之心与为民之迹、"逆取"之法与"顺守"之策、为民作主与人民作主、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几个关系的角度谈谈如何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967.
邱振卓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3):82-83
立法人性化是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既有的和不断提升的需求和权利的确认,立法应最大可能地使相互矛盾着的主体需求、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得以共存.现代立法缺乏对人性的认识,所以要求法律必须在极其细腻的精神和价值层面寻找到一个合理的正义根据和原则,来协调解决人性的内在矛盾浮现在社会生活中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一步认识人性的作用,达到一种理性平衡,使立法更加人性化. 相似文献
968.
汪进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6-62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969.
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