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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哲学社会科学,需要良好的宏观政治、经济、文化条件,需要针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的具体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为落实中央精神而发出的关于在重庆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就是以此作为主题。两个文件的颁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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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落后、封闭而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妇女受封建礼教的压迫比男子更深。毛泽东早在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揭示:女子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条绳索束缚,即比男子多一条绳索。在黑暗的旧社会,“三从四德”(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从一而终”、“严守贞操”、“男尊女卑”等像枷锁一样套在妇女脖子上。有一首歌唱道:“旧社会好比是——黑圪隆洞的枯井万丈深。井底下压着咱们老百姓,妇女们最低层。”倾诉了广大妇女在“四条绳索”捆绑下,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也是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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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索贿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经济庭法官张其江,得知熟人梁卫保身陷一桩经济纠纷时,表示自己能帮他打赢官司。条件是梁卫保要付5万元的“好处费”。出于无奈,梁卫保让工厂会计给张其江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正是这张借条演绎出一连串的故事。也勾画出一个贪赃法官的一段人生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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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世纪对于知识与人才的挑战、当代学生必须求得全面发展,我国教育必须研究未来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要求,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培养新世纪的高素质人才。本文就怎样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对素质教育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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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