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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2):92-96
代履行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然而,《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费用规定过于概括,在基准、确定机制与征收路径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以达到发挥代履行的制度优势,并防止第三人借代履行牟取暴利或者与行政机关合谋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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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28-32
代履行制度本质上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将它称为“代执行”更符合它的本质特征.代履行人属于行政助手,他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他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来完成行政任务.代履行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性的公法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代履行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公法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在公私协力背景下,代履行制度是私人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任务在秩序行政领域的一个表现;随着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开始承担履行行政任务,行政法发生了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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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报批义务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该司法解释首次提出未生效合同的概念,丰富了合同效力的层次及内容,但也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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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私人,但是在代履行中,却存在着"私代履行人"参与公法任务的空间。"私代履行人"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然而,作为公私协力的模式之一,行政助手理论制度存在一系列争议,需要对委托机关与"私代履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私代履行人"的代理权行使及其侵权的行政救济等问题消除歧见。在此基础上,对"私代履行人"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途径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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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发生海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重大污染损害时,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即强制清污行为。但是对该强制清污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强制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理论与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研究海事部门强制清污行为的主体、法律依据、性质、费用等问题,探讨强制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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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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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一种比较广泛使用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但目前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履行,在紧急情况下的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则属于直接强制执行。从公私合作的背景来看,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代履行的实质是公与私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在社会治理中各自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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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旭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67-69
中国强制法规定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法制方式,这是机动车违停拖移的法律依据。据此,交警可以对诸如阻拦拖车的当事人采取行政法制措施,但在实施时要对拖移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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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求被执行人完成行为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应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判决确定的标准完成行为,而该行为在性质上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可依法由其他主体代替被执行人履行,必要时也可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执行依据确认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将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折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