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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诸多诉讼中,工程价款作为承发包双方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因此要使这类案件得以妥善的解决,在很多时候,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如何确定出一个让当事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工程价款。本文论述确定工程价款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通过工程造价的鉴定在确定工程价款时所起的作用及其应享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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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的船舶价款分配程序,探讨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实务问题,如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和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的比较,债权登记的范围、期限与形式,债权分配的顺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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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由工程款的结算引发的,而在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建筑工程款最终如何调整,是否按实结算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承包人一方在诉讼中往往会要求项目的全部或是部分的工程款按实结算,而发包人则不同意按实结算。本文试就从争议产生的原因、按实结算方式对双方利益影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按实结算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一、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以及按实结算的涵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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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为特殊的留置权即不动产留置权,即合同法扩大了留置财产范围,由动产扩大到不动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承包人的优先权行使是不需对建设工程占有、控制为前提条件,这与抵押权成立和行使不需占有、控制抵押物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承包人的优先权和抵押权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对承包人优先权的优先受偿的特性有所揭示,但都未能科学、准确反映承包人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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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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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赋予了建筑企业以优先受偿权,并希望借此解决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款项拖欠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有关各方对该法条的权利性质、操作程序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该条款的适用,现实生活中工程款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