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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欠条以一定的基础合同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凭证,对基于同一基础合同关系而产生,欠条并未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认定。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依据出具欠条时该债权是否处于应予清结状态,进而推定出具欠条当时双方对该债权是否已予以确认、变更或消灭。由此,也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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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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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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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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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玲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4):19-22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项权利属法定抵押权 ,其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注意它与一般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竞合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 2 86条作出了司法解释 ,但该解释及《合同法》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 ,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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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涉及十倍价款赔偿金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系司法实践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十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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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出于种种原因和利益考虑,常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将备案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而将另一份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且未备案的合同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不仅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而且极容易造成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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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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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焦点与司法审判上法律适用的信号盲区,尤其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定性为优先权是最佳选择,进而揭示了优先权制度的价值,提出了优先权的立法构想,并以优先权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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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出差到铜陵的陆先生在铜陵县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18.30元的糕点,没想到在食用时,糕点中竟然惊现铁丝,陆先生的嘴角被划破。一怒之下,陆先生投诉到了铜陵县城关消协分会,经协调,该超市最终赔偿陆先生购买糕点价款的十倍加上其往返交通费用合计230元。陆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法治铜陵”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