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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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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承包人收回工程欠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但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多数需经必要的司法程序。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对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进行探究,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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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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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履行期限长、合同条款复杂、合同涉及面广等特点.其中,建设工程结算问题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问题、关键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更关系到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产生的原因各有不同,本文主要从建设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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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48-14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对于平衡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该权利在运用与操作过程中仍有许多环节没有明确且存在争议,影响着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完善该制度应首先从明确权利属性入手,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优先权;通过构建权利登记制度,使该权利具有公示性,从而避免给第三人和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实行执行程序法定化来有效解决建筑领域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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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14-116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条件为在同等条件下。然而,对于同等条件的界定,当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要在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优先购买权,避免优先购买权流于形式,就必须对同等条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该条件既要保证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又要确保具有相当的弹性,才能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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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条从以平等主义为重心的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规定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据称此条旨在促进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国法制在近代化过程中选择了平等主义而非优先主义,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二元主义。在原理层面,优先主义相对于平等主义,在债权人公平、执行效率、债务人保护、制度协调四个方面均无明显优势。自完成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以来,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从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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