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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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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研讨会"在杭州市隆重召开。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房委)、浙江省律师协会及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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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为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应当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能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一般也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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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向国内实体经济蔓延,国家为扩大内需增加的4万亿元投资主要投向基础建设领域,致使开工项目激增,建筑业迎来了新的大发展机遇。随工程建设项目激增,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因履行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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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9月11日,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冶金炉料厂签订一份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立摄像监控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枧服务器项目)。合同总价款12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70%的工程价款8400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清全部余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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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郝某与潘某协商约定:郝某将其所有的300平方米二楼一底房屋以12万元价款卖给潘某;潘某另付给郝某5000元,由郝某缴纳一切税费。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将成交价仅写为6万元。郝某在接受潘某给付价款的收据上注明:双方对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必须保密。郝某按书面合同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的税款,其中,以郝某的名义缴纳4440元,以潘某的名义缴纳2400元。不久,税务机关发现买卖房屋实际成交价12万元,要求按实际成交价补缴税款。郝某以自己已按6万元申报缴纳了双方税款为由.不愿补缴双方下欠的税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