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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试析《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和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通则》)依其设计具有六种功能。实证分析表明,《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功能和作为解释工具的功能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通则》已经是现实中的实在法,是一种优良的法律资源。从《通则》的功能看其性质,可以将《通则》定性为特殊的合同法国际重述,即:《通则》是可以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的、部分内容可以视为国际商事惯例之成文编纂的、法典化的国际商事合同法重述。《通则》的出现使国际商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了质的飞跃。我国法院、仲裁庭和企业可以考虑改变对通则的态度,从漠视转为积极运用。 相似文献
3.
商事立法模式的探讨在我国由来已久,商法是否法典化是这一讨论的焦点。而基于已有商法典的历史发展与我国制定商法典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不适宜,民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也不能囊括商法的所有内容,制定大一统的民商合一民法典也不切实际,所以商事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便是《商事通则》统领各商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延边地区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融资困难的问题。究其原因,各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度不高,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加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而缺乏有效的经济担保等。为此,政府和金融部门应积极扶持中小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以及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5.
《理论与当代》2006,(8):59-59
石敬涛在7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上撰文指出: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统计年报出炉,169家中央企业2005年度共获利6276.5亿元。其中来自传统的煤、电、袖、运行业的“十二豪门”囊括了央企总利润的78.8%,员工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到倍。在行业垄断下,谁拥有垄断权,谁掌握了垄断资源,谁的工资福利就高、待遇就好,这已是工资分配秩序的一个“潜规则”。公众有理由质问:垄断行业工资凭啥高出全国平均工资的3到4倍?因为这种“盛宴”的“埋单者”是以国家政策和行政力量为主导的,而不是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一种收入分配秩序。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11115.4亿元的庞大体量,却只创造了143.9亿元的利润,人均利润只有1.1万元/人。这种“低效率”与“高工资”、“高福利”不匹配,更是为人所诟病。在当前中央政府启动分配改革大幕的时候,这份“豪门盛宴”清单的出台是及时的。 相似文献
6.
在附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得"和"可以"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前者由<德国民法典>第390条明确规定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及理论所采用.但是这一规定与传统民法中的抗辩权理论有着明显的冲突,并有剥夺权利人意思自治之嫌.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抛弃该模式,转而有条件承认附抗辩权的债权可以抵销的做法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考虑抗辩权理论和抵销效力理论的一贯性,不应仿效德国的这条规定. 相似文献
7.
郑在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133-141
2007年11月10日-11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广州中山大学举行.年会的学术议题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集中讨论了四个议题: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商人团体(商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律问题、破产法实施问题和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相似文献
10.
1998年底至1999年初,台湾发生了企业财务危机与金融风暴。尽管这次金融动荡较快平息下来,但其暴露出的种种经济金融结构性的问题却没有解决,因此潜在的金融危机仍然存在。为了对付财务危机与金融风暴,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但这些措施仅起到救急、治标的作用,并没有从打破金权政治结构,真正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入手,因而无法铲除金融危机的根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