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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民商分立认识到商法的独立性,但其要求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于实践中并不合理;民商合一虽为目前通说,强调民法与商法的密切关系,但将商法规范并入民法典也有诸多不宜,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均难以解决民商关系立法的现实需要。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与民法典、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完备的私法体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2.
赵磊 《法律科学》2013,(4):156-164
商法形式理性的特征是商法的确定性、可预测与可计量。商法的形式理性体现为规则化与内在体系化。商法典并非商法形式理性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商法的形式理性与英美法系相同。"商事通则"并不是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超越,而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其体系与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并无二致。我们应该反对商法的形式主义,坚持实质主义的民商分立,冷静对待"商事通则"立法,完善商法各单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3.
集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大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通则中的不可抗力制度与同样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例外的艰难情势制度具有相同点,会发生竞合,应当厘清二者的不同,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通则的不可抗力制度与CISG中的规定相比更具明确性与合理性,显示出通则的先进性.鉴于通则的示范功能和先进性,我国在《合同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其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提供的适用通则不可抗力制度的仲裁与司法判例对上述研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94.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任尔昕 《现代法学》2004,26(1):56-60
在我国 ,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 ,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 ,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 ;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 ,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 ;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 ,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 ,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95.
目前制订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看,制订商事通则的可行性、必要性值得检讨;否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主张绝不意味着商法不重要,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无必然联系.坚持民商合一,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9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目前联合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7.
林华 《法人》2005,(4):108-111
四川长虹遭遇美国代理商42亿元人民币欠款一事,仅仅是中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坏账率居高不下现象的冰山一角3月19日,四川长虹(600839)公告称,2004年度预计亏损37亿元左右,四川长虹的资产负债率可能达到50%以上.而导致这一巨亏的罪魁祸首,即是美国遭受代理商高达42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欠款.  相似文献   
198.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理财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是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科学地设置财务管理最优目标,对优化理财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循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对目前我国学术界存在的几种关于财务管理目标的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利益相关者责任目标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99.
王瑞龙  林蕾 《河北法学》2004,22(10):20-24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量仍是商事基础立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00.
陶红武 《唯实》2010,(1):74-76
德国采取民商分立体制制定了《商法典》,但却未能像民法那样实现体系化。由于自身的体系缺陷及商法的发展变迁,德国商法逐渐走向了去法典化,在德国商法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规范不断独立于商法。《德国商法典》的制定及变迁给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不必追求我国商法的法典化,而制定《商法通则》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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