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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1-22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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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去年4月13日晚8时许,重庆某重点中学校园内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校男生公寓管理员、65岁的陈某被人用菜刀砍杀于值班室内。受害者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挽回了生命,但却失去了记忆和知觉,与人们常称的“植物人”无异。破案后,令人震惊的是,犯罪嫌疑人阿桂(化名)系该校高一某班班长,曾是老师和同学们眼中公认的优秀学生。案发当天.阿桂的同班同学就有多人已经知晓系其作案.此后,此消息在同学中广为流传,然而,案发伊始就已经把阿桂列为重点嫌疑对象的警方在最初的询问中,却因为其同班数十名同学异口同声的谎言使其一度游离于警方的视线之外,并有充分的时间侥幸外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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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心理类型特点的研究,属于犯罪学或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对减少或预防犯罪以及司法审判中经济补偿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有关专家的重视.1975年和1976年先后二次在耶路撤冷和波士顿召开了受害人心理学国际讨论会.受害人心理类型在法医学鉴定中的意义早已被不少法医学家所认识.作者就近年鉴定的3 676例伤害案中受害人的心理类型进行回顾性分析,并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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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某国外银行驻京高管,她是知名杂志的平面模特。因一次歌厅偶遇,二者的人生产生了交集。当他欲结束这场。包养,游戏时,却引发了一场伤害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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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102-105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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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1日下午,某城关小学学前一班和二班的学生在班主任的照看下在操场进行课间活动。学前一班学生罗岩(五岁)在操场坎边拔草,学前二班学生向楠(五岁)怕罗岩被虫咬,不让罗岩拔草,将罗岩一推,罗岩从操场边摔在1米7高的坎下(水泥地)。致罗岩头右顶硬膜外血肿,右顶骨线形骨折,右顶皮下血肿。为此,罗岩父母支付医疗费3576元。在学校与向楠父母和罗岩父母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罗岩将城关小学和向南之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和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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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近些年流传很广。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只要是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即使移送了,检察机关也不批捕、不提起公诉,而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自诉。其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它使得相当一部分受轻伤的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应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最终形成告状无门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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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4-66
近来对“辩诉交易”的论争屡屡见诸于报端,特别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关司法部门就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进行“辩诉交易”的做法公开报道后,对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纷纷”。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也有人持折衷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辩诉交易不仅有害无益,而且会毁掉我国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理由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目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制原则和司法公正;第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第四,违背了证明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六,导致司法腐败,忽视被害人利益,使权钱交易表面化,使程序流于形式更甚。总之,辩诉交易不是解决疑案、积案的唯一方法,而且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很大,不适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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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伤害另一方并构成犯罪,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将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执行给被害人。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应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