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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伤害事件有两类比较突出。一类是以"摔死女童"为例的恶性伤害事件。这类恶性伤害罪无可恕。近年来,相似事件有所增多,有些人的火气一点就燃,动辄拳脚相加,甚至舞刀弄枪。这或许是缘于社会矛盾的反复堆叠积压,很多人乐于自称染上所谓"自卑综合征"。自卑带来病态的自尊,很容易让人觉得被冒犯,哪怕"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都会让人冲冠而怒。"清末怪杰"辜鸿铭当年曾经评价中国人的性格,说"中国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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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