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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753.
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缝,原有犯罪的设置在新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框架内,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立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虚假出资行为非犯罪化;改抽逃出资罪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增设欺诈增资罪。  相似文献   
754.
皮正德 《法学研究》2023,(1):143-161
财务资助行为横跨资本制度前端的增资与后端的分配,兼具分配属性与经营属性,在实践中演变出循环增资、变相分配等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样态。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但财务资助行为的经营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经营行为规制的路径依赖。财务资助行为可以从受资助购买的标的、受资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资助方的主观状态三方面进行类型化。我国应在原则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基础上,设置商业判断例外与债权人安全例外。前者允许为公司利益并经董事会特别多数决或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中的财务资助行为,后者允许公司以合法的利润分配、回购、减资方式实现的财务资助,或以未分配利润为限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财务资助。在责任设计上,宜将救济主体拓展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将责任主体限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时,应根据受资助方善意与否确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55.
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对宗教活动场所主张所有权的问题,主要是出资或者提供资源是否就意味着出资人或者资源提供者能够取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司法实践大胆创造,阐明了包括寺庙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提出了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不取得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的规则,在个案中直接面对并解决了资源提供者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产权界定难题。需要在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的前提下从民事立法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行法的角度整体考虑解决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资源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资源提供者与此类组织的关系以及此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行为方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756.
新公司法颁布后,最引人注目的还是认缴制的出现。但新法在鼓励股东投资的基础上,有失偏颇,忽视了债权人,使得债权人维护其合法利益受到阻碍,因此产生一个大问题,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非破产情况下能否实现。文章论证了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思路,试图为维护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三者的平衡寻找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75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是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股权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投资行为是个体行为,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取得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判断股东身份首先需要确定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同时公司具有团体性,股东的身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即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加上团体的认同。在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证据与上述标准进行比照,以判断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并认可投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做出最终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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