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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是新型的传销犯罪,其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涉及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其构成要件要素又与诈骗罪具有交叉部分,而"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罪数讨论予以明示,有必要通过二罪理论上的竞合论争议,比较日本刑法的竞合论规定,结合我国竞合论的规定,明示利用保健食品传销犯罪与诈骗罪的交叉部分的罪名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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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8)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宁政办发[201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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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安全已进入高风险时期,在日常生活中屡见假酒、假饮料、假冒保健食品等,但消费者送检无门现象屡屡发生。"检测无门"现象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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